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别的,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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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 整理:环保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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