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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环保案例 l 惠城区一洗涤企业因锅炉废气排放超标被限制生产和罚款100万

惠州环保案例 l 惠城区一洗涤企业因锅炉废气排放超标被限制生产和罚款100万 环保莞家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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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惠东环保管家(东莞怡美惠东办事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罚〔2021〕6号惠州市惠城区新维斯洗


惠东环保管家(东莞怡美惠东办事处)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罚〔2021〕6号


惠州市惠城区新维斯洗涤部:

经营场所: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小铁村马岭小组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对你(单位)所涉的环境违法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广东惠利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正在运行的1号锅炉排放口进行采样送检。根据广东惠利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8月30日送来的《检测报告》(编号:S11131815D1)结果显示:参照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评价,你(单位)2021年8月15日1号锅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所测因子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超标23.2倍、16.1倍、5.40倍,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日,我局送达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违改〔2021〕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并于2021年10月1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5日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广东惠利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8月23日出具编号为S11131815D1的《检测报告》、2021年9月1日和9月18日对你(单位)负责人徐欢欢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违改〔2021〕13号)及送达回执、《营业执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客户抄表结算复核单》、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水费查询及环评批复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21〕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再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参照表第20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佰万元罚款(¥1,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持银联储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款事项(缴纳罚款后,务必将缴款收据第四联送回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0752-2167963)。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惠州市市民服务中心7号楼

联系电话:0752-2167272

邮政编码:516003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惠州市惠城区新维斯洗涤部:

经营场所: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小铁村马岭小组

 

2021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广东惠利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正在运行的1号锅炉排放口进行采样送检。根据广东惠利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8月30日送来的《检测报告》(编号:S11131815D1)结果显示:参照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评价,你(单位)2021年8月15日1号锅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所测因子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浓度分别为12.1mg/、15mg/、24mg/,分别超标23.2倍、16.1倍、5.40倍。

2021年9月1日,我局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违改〔2021〕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并于2021年10月1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5日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广东惠利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8月23日出具编号为S11131815D1的《检测报告》、2021年9月1日和2021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负责人徐欢欢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违改〔2021〕13号)及送达回执、《营业执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客户抄表结算复核单》、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水费查询及环评批复等证据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制生产决定:

1、生产负荷不得超过原生产负荷的50%,即洗涤量不得超过2万套/月。

2、限制期限:自收到限制生产决定书起3个月。


限制生产改正方式:你(单位)应当在收到限制生产决定书后立即整改,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限制生产解除方式: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未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不得恢复正常生产。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如发现你(单位)有拒不限制生产、限制生产后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擅自恢复正常生产的情况,将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单位)停业、关闭。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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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网   整理:环保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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