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证排污
某企业于2020年4月14日申领排污许可证,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审查后,发现该企业存在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等问题,书面下达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于2021年4月7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6月7日,因该企业超过整改期限,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和环境督导科将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执法部门调查处理。2021年6月10日,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前往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常生产,违法排放污染物。
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处理结果:
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不按证排污
超许可浓度排污
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脱硫塔排放口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30 mg/m3。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的脱硫塔出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颗粒物数值为202 mg/m3,超过规定排放限值的5.7倍。
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处理结果:
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禁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并对该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78839元。
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未按要求安装联网在线监测
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某从事陶瓷颜料的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属于重点管理,按排污许可要求应当安装、使用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至今并未完成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3]。
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后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意见,并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改。
未按规定设置排放口数量
特殊时段未按规定停止排污
未提交执行报告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自行监测方案并不陌生,对所排放污染物的自行监测大部分都是委托检测单位来完成,但是切记要保存好原始监测记录,不能监测完就完事了,如果没有保存好原始监测记录,是要罚款的!
依据如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企业有我,环保无忧


来源:环保365 编辑:环保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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