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一:环评阶段需提供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吗?
根据《安徽省环保厅关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建设单位不需提供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的函》(皖环函[2018]782号):
一、对新建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环评阶段不需提供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委托加工、运输等协议(合同),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委托加工、运输等协议(合同)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进一步严格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结合建设项目主辅工程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及生产工艺,全面分析各类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的方式,科学评价建设项目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
问题二:环保验收必须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吗?
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时,危废暂存间已按相关要求规范设置,但危废尚未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建设单位承诺后续会按照危废转移处置要求与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合同,此种情况是否能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答复:危险废物未签订处置合同无法确定其处理处置去向合法性,属于不得通过验收情形。(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环评豁免了,但项目有产生危废怎么办
问题:
五金喷粉项目年使用非溶剂型低VOCs涂料10吨以下不需要办环评手续,但是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高空排放,会产生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危废废物需要危废平台备案后才能拉运,请问危废备案一定要提供环评批复吗?有什么依据?像这种豁免环评的项目但是产生了危废废物应该怎么处理?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依法豁免环评的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可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登记清楚危险废物产生的来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利用处置措施,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环评危废量与实际产生量严重不符时怎么办?
问题:
某公司是在环保专业基地生产的电镀企业,因环评危废量与实际危废产生量严重不符,该如何解决。现非常多企业的环评报告分析的危险废物产生量非常大,实际在生产过程中确实只有环评的十分之一不到。环评报告分析错误的原因例如:电镀行业来说,环评报告分析的危废量主要根据电镀槽液的更换频次来计算,但目前电镀企业的电镀槽原液基本是通过过滤去除杂质,不会进行更换(节约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所以危废产生量大大减少。
但目前监察人员到厂检查都是按照环评报告来执行,每次都说我们产生的危废量太少了,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手续来明确企业的危废产生情况呢?
答复:
建议结合企业实际原辅材料使用与消耗量量、产品方案、工艺方案等,重新核算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如该项目未验收,则纳入验收环节解决;如该项目已验收,则在清洁生产审核或者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予以解决。
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相关问题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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