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结:
1、一定情形下,可以共用(或继承)或打捆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环保验收手续依据环评批复确定。
2、一定情形下,可以共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
3、一定情形下,可以共用危废暂存仓库。
4、不可共用(或继承)排污许可手续。
5、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等其他环保手续暂无明显条文可以共用。
一、环评及其批复
咨询1:环评是否可以拆分?
问:我是基层生态环境工作人员,最近收到有我市A企业环评拆分申请,原项目环评已批,并且进行了项目第一期的竣工验收,目前在建第二期,企业拟将第二期项目转让给B企业,二期项目仍按照原环评进行建设,是否可进行环评的拆分?或者两家企业共用一个环评批复但是申请两个排污许可证?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回复:2022-07-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主体为排污单位。
咨询2:环保手续继承或共用问题
问:我公司因为对内对外接单需要,在原地址原法律实体上成了一个全资子公司,新旧两个公司的人员、设备、环保设施等都完全相同, 请问新成立的公司,是否需要重新申请环评批复、环保验收等?还是可以使用原公司的环保手续?
回复:2022-01-06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则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对项目的环保要求仍按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等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及时变更排污许可信息等。
咨询3:A公司能否与B公司共用一份环评报告?
问:A公司租用了B公司的厂房进行生产,且B公司已有环评报告,若A公司与B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一样的,那请问A公司能否与B公司共用一份环评报告,若能用,请问参考的是哪一条法规?
回复:2022-03-18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建设项目为对象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其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有效。
二、环保治理设施
咨询1:共用处理设施
问:现有2个企业,紧挨着的,该2个企业老板为兄弟,但他不是法人代表。2个企业通过了环评,现需要验收,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回用。请问2个厂是否可以共用一套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什么文件说明吗?
回复:2021-07-16
一般应当分别建设自用处理设施。如果共用的处理设施满足环评及批复要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也可以共用,但处理设施发生故障、超标等,无法区分是哪个厂导致,两厂应共同承担行政责任。
咨询2:关于污水处理厂一期和二期能否共用一套在线系统
问:关于污水处理厂一期和二期的进水口为同一取水口,但是一期和二期为不同的运营单位,目前一期已设置进水在线监控系统,请问二期还需要另外设置一套进水在线监控系统吗?两个运营单位可以共用一套进水在线系统吗?
回复:2020-03-31
根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5.5.2,监测污水处理设施的整体处理效率时,在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各污水处理单元的处理效率时,在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单元的进水口和污水处理单元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
咨询3:相邻企业共用一套污水处理设施
问:现有相邻的两家排污单位,在已依法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生产项目及环保设施建设,两家企业是否可以共用一套污水处理设施及一个排放口进行废水排放?如果可以,是否需要什么文件进行说明?
回复:
排污单位一般应当分别建设自用处理设施,如果共用的处理设施满足环评及批复要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也可以共用处理设施。同时,根据《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因此,相邻的多家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均符合规定。
若共用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超标等环境违法情形,如无法区分是哪个排污单位导致,共用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共同承担行政责任。如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与其他两家电镀公司共同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后该设施出现超标排污违法行为,某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立案调查时,经查明废水处理设施隶属于上述3家排污单位共同所有,遂以3家排污单位为共同的处罚对象,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排放口及排污证
咨询1:两个临近企业共用排污口问题
问:现有2个企业,紧挨着的,该2个企业为同一个股东的,但他不是法人代表。2个企业通过了环评,现需要验收,遇到排污口共用问题。2个企业由于为同一个老板所有,建厂时,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都是同一套系统的,所以2个厂只共同设置了1个污水排放口和1个雨水排放口,请问2个厂是否可以共用排放口?需要什么文件说明吗?
回复:2020-09-09
根据《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因此,两个紧挨着的厂区共用一个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是合法的。
咨询2:是否可以共用排污许可证?
问:企业将工业废水排到另企业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是否可以共用排污许可证?
回复:2017-11-01
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不得共用。
咨询3:
问:企业有两个经营场所要办理两个排污许可证吗?
回复: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引申 >>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放口,应该如何申请排污许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明确,对于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放口的,核查其相关排污单位是否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各方责任。此情形下,由对处理设施享有所有权的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申请,并将共用的污染治理设施及其所接纳的其它企业污染物的情况作为该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内容。其他共用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单独申请排污许可和载明共用排污口相关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管理运营的,并不能免除排污单位依法生产排污的法定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也明确,坚持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并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因此,排污单位负有依法排污的义务,必须确保按照排污许可的规定和要求排放污染物,其虽然可以通过委托运营等方式将污染治理设施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但是该民事约定并不能解除其依法排污的法定责任,排污单位仍必须确保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所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 摘自公众号“EHS经营合规”
四、危废暂存仓库及管理
咨询1:相邻不同两公司共用一个危废仓库是否可以?
问:我司是一家电力集团,在同一厂区内设立两家公司,其中一家为本集团公司,另一家为本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不相同。两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相同,厂区内仅建立一个危废仓库,危废仓库内设有间隔,分开存放来自两个公司的危险废物。现想咨询两公司共用一个危废仓库是否可以?
回复:2022-11-0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管理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贮存场所位置、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影响等应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文件中予以明确,并与排污许可证等信息保持一致。
解读:从以上回复看,如果环评批复中明确两公司共用一个危废仓库可以,验收也可以,那么做好污染防治措施等的前提下应该也是可以的,但排污许可要信息一致。
咨询2:两单位同用一个注册地址,实际经营者能使用另一个单位的危废申报账号申报危废吗?
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注册地址都是同一个地方,但是场地是甲公司的、环评文件也是甲公司办理的且只有甲公司有“广东省固体废物云申报系统”等平台账号,乙公司通过租赁甲公司场地等在注册地实际经营,而所有危废申报、转移等对外行为都是使用甲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危废处置合同、申报危废有关资料)。请问,1.在两单位注册地发现危险废物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事实,被处罚单位应该是哪一个?2.甲公司用自己的账号为他人申报危废等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回复:2022-11-07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要求,上述情形中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属于甲公司所有,即应由甲公司负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咨询3:子公司是否可以依托总公司厂区危废间,以及是否可以由总公司统一签订危废合同?
问:如果一个总公司下属有 A、B、C等多家独立法人子公司,均处于同一个总公司名义的厂区内进行生产。请问能否由总公司和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打包签订(A、B、C) 危废处置协议?均使用厂区内同一个危废暂存间?合规性上是否有问题?
回复:2023-0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名称,应作为上述条款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产生危险废物项目的危险废物贮存等污染防治措施,以对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文件明确的为准。民事合同协议等事宜,不属于行政监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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