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生态环境部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1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有关解答,建议以下几种情形判定为“设有污水排放口”:一是排污单位采用达标排放模式,废水经厌氧+好氧等方式处理后排放,设有明确的污水排放口,污水经固定排放口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体环境和市政污水管网;二是排污单位废水经厌氧好氧等方式处理后排放,设有污水排放口,污水排入土地、池塘、沟渠、湿地等外环境,且排放方式不是资源化利用方式,即污水排放口后未配套规范的污水储存池,未配套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消纳土地和规范的粪污输送设施等。《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如有疑问,建议径向生态环境部咨询。
回复日期:2024-01-15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平台 编辑:环保莞家

声明:本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含其转载引用的资讯素材来自互联网或官方等合法公开渠道。本号对所发布的内容保持立场和观点中立,目的仅在于学习分享和行业交流。所转载引用的素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涉知识产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号小编联系,本号可酌情对所发布内容作修改、删撤等方式处理。整理不易,转载、引用本文内容请注明来自本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了解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