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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 l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

环境执法 l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 环保莞家
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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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主力军队伍,促进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以下简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主力军队伍,促进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执法人员是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生态环境执法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一般规范

第四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除不宜着制式服装的情形外,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规范着装,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非工作需要不得着制式服装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

第五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语言规范、礼貌待人。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性、侮辱性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六条 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办理信访投诉时,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及时回复,不得无故推诿或拖延,不得用冷、硬、横、蛮的态度对待办事群众。

第七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参加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

第八条 使用执法车辆时,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车。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执法车辆公车私用。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九条 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开展暗查或者其他不便于亮证告知的,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 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和行政相对人。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场检查中应当全程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真实、准确、规范记录检查情况,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中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开展勘察、监测、录音、拍照、录像等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公正地收集证据,并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妥善保管并依法处理涉案财物。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并将相关材料归入案卷。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章 廉洁规范

第十五条 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坚持秉公执法、廉洁办案,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得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第十六条 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 不得索要或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不合理的服务。

第十八条 在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帮扶、挂牌督办、案件调查、信访处理等工作中,遇到任何单位或个人插手干预的,应当对相关事项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和报告。

第十九条 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的个人信息等。

第五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执法稽查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范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由有管理权的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执法岗位、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可参照制定辅助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23日发布的《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环发〔2015〕52 号)同时废止。

☆ 相关链接: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发布声明:从未授权或委托“生态环境监察员”开展检查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查处程序与对待处理方式

★ 生态环境部统一生态环境执法标识

★ 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环执法〔2024〕1号

相关解读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环执法〔2024〕2号,以下简称《规范》)。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规范》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范》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事关生态环境执法效果,关系党委政府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修订出台《规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指导执法人员强化作风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树立新时代执法队伍新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执法机构名称和执法人员名称均发生了变化,执法机构由“环境监察”机构统一更名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由“环境监察”人员更名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改革也对执法人员全面统一着装、完善执法资格管理、强化纪律约束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就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印发的《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在规范现场检查、排污费征收、案件调查工作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原规范》已不能满足指导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的需要,需要修订出台新的《规范》。

问:《规范》对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范》明确“执法人员”是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生态环境执法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问:与《原规范》相比,《规范》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新修订的《规范》在适用范围、具体内容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

在适用范围上,《原规范》规定“环境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排污费征收和督查时,适用本规范。”综合执法改革后,按照《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等文件要求,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发生了改变,将适用范围修改为“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在具体内容上,一是增加了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对执法工作中的规范着装、文明用语、接待群众、行为举止、规范用车进行了规范。二是对执法工作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按照亮证告知、现场检查、全过程记录、调查取证、执法公示、行政强制的顺序逐条进行了规范。三是增加了廉洁执法的要求。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在廉洁执法方面提出了不违规办案、不以权谋私、不收受财物、干预记录和保密的要求。四是增加了加强执法稽查的内容,明确将《规范》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执法稽查范围。五是修改完善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违反《规范》内容的,要求及时予以纠正,并由有管理权的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六是给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一定的自主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也可参照制定辅助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问:《规范》施行后如何做好贯彻落实?

答:一是要积极做好宣传解读工作,通过学习培训、印制学习手册等方式,教育引导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内容,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二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范》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稽查范围,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三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规范》落地见效。

下一步,我们将以《规范》的贯彻落实为重要契机,规范执法行为,强化作风建设,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努力提升执法队伍作风形象和依法行政水平,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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