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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标准 l 解析《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2022

环保标准 l 解析《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2022 环保莞家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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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于2022年6月1日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已建项目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注: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文件。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应执行本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2022年版).pdf


固定污染源VOCs

综合排放标准

深度解读广东省新标:

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特别指出,在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VOCs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执行本标准。

二、有组织排放控制

标准对有组织排放的VOCs设定了明确的限值,要求企业采取有效的收集和处理措施。

01

控制目标

对于排放量大的企业,实施浓度和处理效率双控,削减总量;

鼓励企业采用水性涂料等源头措施来削减排放总量;

对于排放量小于3kg/h(重点地区2kg/h),排放限值达标可不上治理设施。

02

燃烧处理设施含氧量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工业燃油燃气锅炉3.5%,工业燃煤锅炉9%;

其他工业工业炉窑8.6%(过量空气系数1.7);

固废焚烧炉11%。

三、无组织排放控制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覆盖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等环节,并要求企业建立相应的监控和管理制度。此外,标准还规定了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的具体要求。

01

六类VOCs无组织排放源

02

VOCs无组织管理框架

2.1 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通用、基本要求

2.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载要求

2.3 工艺过程无组织VOCs

2.4 泄漏检测与维修(LD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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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敞开液面VOCs逸散

2.6 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1)采用外部排风罩的,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2)难以实现的,建议采用密闭罩或密闭空间。

四、厂区和边界控制要求

(1)新建企业自2022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3月1日起。

(2)在车间外或露天操作工位旁进行厂区内VOCs排放监控:

‒监控点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为6mg/m;

‒采用便携监测仪器监测NMHC任何一次浓度值不得超过20(特别排放限值)mg/m³

(3)适用所有涉VOCs企业,包括采用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物料的企业

(4)储罐区、装置区、废水处理厂等区域采取了储罐控制措施、泄漏检测等控制措施,不要求监测控制这些区域的VOCs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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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测与实施监督

(1)企业应根据标准规定的监测要求,对排放的废气进行定期监测,并建立台账记录。环保部门将依据本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VOCs排放达到规定标准。

(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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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广东已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和刚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两项大气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所有行业,但DB44/2367—2022针对涉VOCs排放进一步提高了管控标准。

在现有的国家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下,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国家和广东省已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也应执行DB44/2367—2022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广东省内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2022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 年3 月1 日起,需按DB44/2367—2022标准执行。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部分,DB44/2367—2022主要从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排放以及敞开液面VOCs挥发等五个VOCs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管控。此外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和企业厂区及周围污染监控两个方面也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DB44/2367—2022对LDAR的泄露浓度是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和LDAR的落实情况制定,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相比标准更加严格。

DB44/2367—2022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部分,污染物控制指标为NMHC,采用便携监测仪器检测监控点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不得超过20mg/m3,采用HJ604监测方法对厂区内监控点NMHC监测任何一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6mg/m3。

此外,DB44/2367—2022还规定了苯、甲醛、丙烯醛、丙烯腈以及硝基苯类五种污染物的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限值要求及措施性要求,若出现超标或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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