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林广清,公众号:清合2 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还能生存吗?
▌ 关于惠州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2023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涉及锅炉的
1、固定炉排燃煤锅炉;
2、10 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3、2 蒸吨/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
4、35 蒸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其中2和3类两种锅炉在广东还存在不少,且多数为2 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
二、淘汰时限要求
按要求,上述淘汰型锅炉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范畴。即,2 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要立即淘汰了。
三、法定依据
1、《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禁止安装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
3、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
四、不淘汰会有什么违法违规后果?
(一)生态环境单行法的处罚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地方法规的规定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安装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或者安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限制使用的高污染锅炉、炉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规章的规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中涉及的锅炉,如:2 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生物质锅炉,相关单位需抓紧改造或淘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