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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咨询 l 企业日常环保管理中一些问题的解析

环保咨询 l 企业日常环保管理中一些问题的解析 环保莞家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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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意见,仅供参考。

1、自来水制纯水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树脂、废滤膜算是否是危废?

不是,理由:这些物质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是可以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 


2、建设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期验收?是立项备案中明确分期或是要环评中明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分期建设,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是在验收前还是验收后判定?

根据环评函[2022]91号,建设项目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发生调整的,按照《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21〕513号)中“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则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执行。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应判定是否属于改建、扩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4、同一企业两个厂区的危废是否可以在同一个账号下收运?

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等规定,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但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应当以每个生产经营场所为单位,分别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申报等制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含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5、项目经营主体变更后,相关环保手续如何变更?

(1)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无需重新环评也无需重新组织验收,实际操作中,一般要主动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备,告知项目经营主体已变更。(2)排污许可:在项目经营主体变更后,企业须着手开始进行排污许可变更。(3)应急预案:在项目经营主体变更后,应急预案须修订,按程序重新备案。

6、什么是废气无组织排放?

关于无组织排放的概念,并不是说排气筒低于15m就是无组织,具体可以看下国标和地方标准的具体概念,96国标是不经过排气筒排放,37822是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多数地标也引用的国标概念。

7、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在建源应如何判断?已验收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在建源”?

关于大气预测的在建源统计,在建源的内容和监测数据时间有关系,比如本项目引用的22年的环境监测数据,企业23年建成并验收了一项目,但这个项目仍然属于在建源(现状监测数据无法反映这个项目对环境现状的影响),所以本项目大气预测的时候要23年这部分已建的内容作为“在建源”一并预测,再和引用的现状值叠加。

8、设有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的企业竣工环保验收时要全部进行监测吗?

不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中6.3.4验收监测频次确定原则规定“4)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5个且小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30%;”

9、A、B两公司属于同一集团公司下两个独立法人单位,B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能否依托A公司的危废贮存库进行贮存,并全部由A公司与处置单位签订相应的处置协议。(B企业产生的危废较少,考虑到单独签订协议,节省费用),A与B之前有相应的台账。

(1)依托暂存是可以的,但需要环评等手续明确,(2)一个独立法人委托另外一个无危废收集资质的独立法人代签危废合同不合规。

10、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系统网址是什么?

目前为全国统一网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 登录  https://beian.china-eia.com/a/login。

11、危废贮存库是否必须设置废液收集环沟和贮存池?

不是,需要根据贮存的废物类型和潜在的泄漏风险来决定。如果贮存的是液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或者可能产生渗滤液的危险废物,则需要设计相应的废液收集设施,包括环沟和贮存池,也可以是围堰、防漏托盘等,对于收集形式,GB 18597-2023并无明确规定,同时,这些设施的假设须满足安全要求,比如有些具有易燃特征废气成分比空气比重大,容易在地面凹陷处集聚,这种情况就不适合做环沟。

12、工业废气排气筒排口是否必须朝上?

不是,综合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工业废气排气筒的设置要求主要集中在高度和采样位置等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排气口必须朝上的规定。

13、是不是所有废气都必须密闭收集?

不是,现行的废气治理政策和技术文件中,只对挥发性有机物提出了密闭(封闭空间)收集的原则,其他废气如颗粒物、无机废气等收集用应符合相应技术规范。

14、属于同一个“大厂区”的企业是否可以编制、共用一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可以,形式上的整合不妨碍主体责任的的划分,也不影响各自风险等级的划定,但该预案必须能够满足所有共用企业的特定需求,并且得到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备案和认可。

15、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多源”项目怎么理解?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大气污染源按预测模式的模拟形式分为点源、面源、线源、体源,“多源”项目指的是同一建设项目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污染源。这些污染源可以是不同类型的,比如点源、面源、线源和体源,也可以是同一类型的多个污染源。

16、已通过的竣工环保验收文件自行检查发现有问题,是否可以重新验收?

从实际操作上讲,在未上传验收系统之前可以自行灵活处理,但竣工环保验收由企业自行组织并承担主体责任,已通过的验收程序其实可能涉及到了违规通过验收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厘清法律责任。

17、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申请撤销环评批复吗?

可以,环评批复是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申请撤销的。在某些情况下,建设单位可能会因为项目环评没有体现其意图、项目性质规模有大的变动、或是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于某种原因想撤销而说服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等原因,主动申请撤销环评批复。此外,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如果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申请撤回审批申请,生态环境部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这表明建设单位确实有权利申请撤销环评批复,但具体的撤销流程和条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8、只要近三年受到过环保处罚,企业的环境风险等级就必须要上调一级吗?

不是,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的规定,近三年内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的企业,在已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一级,最高等级为重大。实践中一般严格限定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这两类行为,也有地方管理部门理解为实施了可能致使环境风险变大的违法行为,具体以地方管理尺度为准。

19、除臭用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是否可参照适用有机废气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管理要求?

不适用。

20、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总量和排污许可中的总量是一回事吗?二者有何区别和联系?

目前从内容上来讲不能完全等同(有地方已经开始试点排污许可总量全覆盖),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容量,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它包含了特定因子的所有排放量。而排污许可中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需要根据相应的排污许可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确定,比如一般只许可主要排口排放量。根据排污许可总量许可要求来看,排污许可量不会超过环评核定量(环评核定量往往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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