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环综合〔2024〕62号):
《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衔接。对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的建设项目,在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后,新增产品品种但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主要燃料未发生变化、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不增加的,不涉及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单位无法确定是否涉及重大变动的,可以报请行政审批部门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合一”。统筹优化环评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部分排放量很小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不再纳入环评管理,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公众号:环评爱好者网生态环境部:部分排放量很小项目不再环评,严禁“一刀切”关停企业
生态环境部(环环评〔2024〕65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选取部分地级市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请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福建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7省(市)生态环境厅(局)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水平,分别选择2个典型地级市(市辖区)全域开展试点工作。主要任务是在试点地市(区)探索取消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评,制定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探索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化配置,探索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指导服务,加强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地市试点工作方案》及《可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的行业类别》见文中链接。
生态环境部,公众号:环保莞家环评 l 广东等地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多类项目取消环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