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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危废 l 污泥到底是不是危废?禁止作为农用有机肥的原料?

固废危废 l 污泥到底是不是危废?禁止作为农用有机肥的原料? 环保莞家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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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泥到底是不是危废?

首先,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另外,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同时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应按《部令第1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98-2019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三类,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工业废水,且该工业废水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但是,在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四类情况,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废水处理工艺环节采样,并按照污泥产生量确定最小采样数。


几个典型的污泥判别:
1、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与电镀污泥:
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往往同时属于HW17、HW21、HW22、HW23。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属于废水污染防治范围,纳入废水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的范围,不属于危险废物。虽然超标废水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是根据《(法释[2016]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废水中一类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超标3倍、或者二类重金属(如镍、铜、锌、锰、钒)超标10倍以上的,除处以行政处罚外,照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4年 第4号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的公告》SW90城镇污水污泥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001-S90污水污泥。未接纳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3、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

属于危险废物(HW18)。但是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另一种情形是,如果经过预处理后,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有关要求的,协同处置过程也纳入豁免管理范畴。


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大部分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国卫医函〔2021〕238 号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中的“感染性废物”中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等,应列入此类。在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代码为841-001-01。

如果某医疗机构在环评时,对于废水处理工艺经过专门设计,并且已对污泥做出了属性判定,如果管理部门认为该类污泥应当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则应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程序进行最后判别。

官方解答 l 2021新版危废名录后,医疗机构(如医院)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最后,分享一个五步法鉴别污泥是否危废:

依据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结合住建部、环保部、科技部于2009年2月28日联合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五步即可判定污水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下图所示:


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五步即可判定污水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下图所示:





第一步 分类





第二步 判定依据








第三步 如何监管





第四步 资源化利用





第五步 哪些可以豁免



二、污泥到底能不能作为肥料农用?

首先来看农业部《NYIT 525-2021有机肥料》中的规定。其中明确了:禁止选用污泥等禁用类原料。这么来看,是不是不能用了?

而另一个标准 《GB 4284-2018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从201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并没有废止。这个标准从重金属等污染物浓度、卫生学指标、理化指标等方面,对农用的污泥进行了规定。



换句话说,污泥是可以农用的,只要符合这个标准就可以了。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主编、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陈同斌做出回复,污泥(产物)不能作为进入农资流通领域的商品有机肥料进行登记。其实,像粪便、草炭等普通有机肥料和农家肥,是不需要肥料登记的,不一定要取得商品肥料登记证。

“农用”≠“(商品)有机肥”。


污泥(产物)农用是一个总体概念。农用除商品肥料(即进入大规模农资销售系统)施用之外,还包括量大面广的有机肥(如粪肥和农家肥)的农田施用。后者即便是有偿销售,也不需要进行肥料登记,但是不允许进入农资销售系统。这就类似于,个体户销售自产的面条时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要求,但是在超市里大规模销售的面条,则需满足相关食品标准。污泥发酵产物只要达到国家标准《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即可进行农用,但是农业部发布的标准《有机肥料》(NY/T 525-2021)没有开放污泥制肥的产品登记。GB 4284 - 2018是国家标准,NY/T 525-2021是农业部颁布的部级标准。从法律角度来看,部颁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污泥产物制成商品化肥料只是其中的一种途径。污泥产物登记为商品肥料,因此不能进入农资流通领域,但国家和农业部并没有任何条文限制其他方式(如散装或个人销售)的污泥产物农用。例如,农民自己生产的面条没有明确的标准要求,也可以出售,但是,在超市中大规模流通的面条,则需要满足卫生许可证等国家相关标准。

总之,无论是农业部颁布的旧的有机肥料标准NY/T 525-2012,还是新修订的新有机肥料标准NY/T 525-2021,对污泥的政策并没有任何改变,两者都没有开放污泥用做商品化有机肥的登记许可,但是两个标准中也没有任何条文禁止污泥农用、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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