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第三方服务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即可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我厅公布的名单是为了方便管理,不是开展咨询服务的准入条件。目前法律法规对清洁生产咨询服务人员未设定行政许可,未要求持有能力培训证书。>>>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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