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VOCs企业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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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法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全国性排污许可管理专项法规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细化实施地方法规
技术规范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HJ-8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除工业涂装企业以外的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保存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HJ944-2018)》
完善有机废气密闭收集
具体要求 |
文件依据 |
涉VOCs生产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且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1 |
因无法密闭而采取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10.2.2 |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10.2.1 |
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
具体要求 |
文件依据 |
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应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5.1.2 |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非甲烷总烃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6 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20 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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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时车间门敞开
溶剂桶在未取用时处于敞开状态
废气收集措施设计不当
生产车间采用双层密闭模式
密闭调漆房(负压,整体抽风)
确保治理设施维持正常运作条件
左图一:活性炭长时间未更换,已发白失效
右上图:活性炭箱内未填充活性炭
右下图:活性炭箱内未填充活性炭
左图一:水帘柜长期未捞渣
右上图:喷淋塔长期未捞渣
右下图:过滤棉长期未更换,导致活性炭箱内积水
采用高效治理设施
左图一:采样口设置不规范,未能满足“前6后3”标准
中图二:使用直梯,存在安全隐患
右图三:采样平台设置不规范
8、规范废气治理全过程台账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建立含 VOCs 原辅材料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 VOCs 含量、采购量、 使用量、库存量、含 VOCs 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
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治理设施的启动、 停止时间及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等)购买和更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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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危废台账,整理危废处置合同、转移联单及危废处理方资质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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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运行情况台账需按日记录,1次/日。药剂或吸附剂(如喷淋水、活性炭、其它吸附材料)更换添加情况需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944-2018) |
记录存储及保存,纸质存储: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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