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线监控由第三方运营过程产生一定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吗?协议中由他处理废液可以吗?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
按照《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在线监控废液属于固体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确定。COD在线监测仪废液往往含强酸及汞、铬等重金属,实践中按危险废物管理,废物代码:HW49 900-047-49。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问题:排污单位与第三方维护单位签订了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日常运行产生的废液应由谁来申报处置?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本着“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在线设备产生的废液应由产生废液的单位作为主体申报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问题:我司废水排放口安装有CODcr等在线监测设备,日常维护现已全部委托第三方在线设备运维单位负责,现对监测设备产生的废液该如何委托处置不太确定: (1)在线监测设备的废液,是否应该由我司直接与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2)如我司与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已有要求运维单位进行废液处置,那是否可以由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单位与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答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 》规定,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7-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问题:2021年6月省厅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发〔2021〕30号),第四章第十一条(十二)明确规定:自动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应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台账,处理废液应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此条款中所提及的废液是否包含废气CEMS产生的冷凝水?
答复:该办法中自动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主要是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类废物。废气CEMS产生的冷凝水不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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