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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答 l 使用VOCs含量占比低于10%的物料是否可以不收集处理?

官方解答 l 使用VOCs含量占比低于10%的物料是否可以不收集处理? 环保莞家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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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pdf

>>《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指南(试行)》.pdf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第一版,2020年).pdf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第二版,2021年).pdf

>>生态环境部:对“关于明确低VOCs含量涂料定义助推涂料制造源头减排的建议”的答复.pdf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pdf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pdf

>>《臭氧及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知识问答》.pdf

>>什么是VOCs物料?怎样判断物料的VOCs含量?

>>166种常见物质《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

>>需满足哪些条件,企业才可以不收集治理VOCs?

>>豁免治理VOCs的相关根据和条件

问:

印刷工序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印刷废气能否无组织排放

情况描述:

根据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现有纸箱生产项目涉及印刷工艺,其使用的油墨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该项目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气能否无组织排放

答: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日期:2020-08-06

您好,VOCs整治工作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理。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涉VOCs排放企业应认真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等要求,做好无组织排放收集和末端治理。VOCs含量(质量比)是否低于10%,需要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经当地环境部门现场核查核对,后按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可无组织排放

问:

关于使用VOCs含量占比低于10%的物料是否需要收集处理的问题。

情况描述:

您好,尊敬的领导!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7.2.1中描述“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现拟建设木门制造业,且使用到的胶黏剂及油漆VOCs含量均低于10%,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为使用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产品可不收集处理,直接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答: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日期:2021-10-20

您好,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建议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有关要求执行。


问: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情况描述: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中“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这句话的含义。企业印刷工序所使用的水性油墨VOCs含量(质量比)为8%,在废气收集治理这块企业采取的是无组织排放,是否需要要求安装污防措施?

答: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日期:2021-07-07

您好,您的咨询收悉。为激励企业推进源头控制,对全部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如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的工序,可不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但企业应保留原辅材料购买及使用台账、原辅材料VOCs含量检测报告等材料,用于证明长期连续使用低VOCs原辅料。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联系我厅大气环境处,电话:0551-62775355、62376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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