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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答 l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两则回复

官方解答 l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两则回复 环保莞家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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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暂时贮存和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该如何理解?

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暂时贮存和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该如何理解?贮存点是否也要设立贮存分区标志?

答:

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贮存点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是指任意时刻危险废物贮存点的危险废物贮存总量不应超过3吨

2.贮存点不用设置贮存分区标志,存放在贮存点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应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回复日期:2025-09-15


问:危废仓库需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气体净化设施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GB16297要求。项目产生废有机溶剂,属于易挥发VOC危险废物,但废有机溶剂是存放在密闭的容器内,再放置在危废仓库,那么该情况是否属于上述的“贮存易产生VOCs危险废物贮存库”,危废仓库需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

答:

如果易挥发VOCs危险废物经包装后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污染控制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可以不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废气治理设施。

回复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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