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后果 >>>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将面临罚款、查封、行政拘留等多重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是指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相关设施未能按照规定或技术要求正常运行,导致其无法有效发挥处理作用的行为。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操作行为:
1、故意停止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指在生产经营或作业过程中,故意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属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
如:在设施正常、具备运行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节省运行成本、逃避监管或方便生产等原因,人为主动关闭全部或部分防治设施,比如关闭废气收集系统的风机、关闭脱硫脱硝设备的循环泵、关闭除尘设备的电源等。
2、部分或选择性运行设施:
指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属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
如:只在监管部门检查时开启设施,检查结束后就关闭;仅开启部分处理单元,如只开除尘不开脱硫;在非高峰生产时段或夜间降低处理效率运行,如调低风机频率、减少药剂投加量;仅对部分废气源进行收集处理,而放任其他源无组织排放。
3、违反操作规程或技术要求导致处理效率低下:
指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属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
比如:未按规定添加或足量添加必要的处理药剂、关键运行参数严重偏离设计要求或操作规程规定,且这种偏离明显会导致处理效率下降、旁路烟道未按规定进行铅封或管理,导致未经处理的废气直接排放等。
4、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设施失效:
指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属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
如:设施出现故障、老化或损坏后,未及时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或修理,放任其带病运行或完全停运,致使污染物不能得到有效处理。如除尘器布袋破损未及时更换,导致除尘效率大幅下降;关键泵、阀、风机、传感器等部件损坏后未及时修复导致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 某企业因废气处理设施故障未及时修复且未报备情况下持续生产被处罚
5、故障或检修期间未停止生产或未采取应急措施:
指在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期间,未停止生产或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可以包括此类情形。
如:当防治设施因故障或计划检修无法正常运行时,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环评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相应的生产活动,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导致污染物直接排放。
6、虚假运行设施:
指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手段,制造设施正常运行的假象。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也涉及虚假运行设施的情形。
如:设施虽然在物理上是开启的,但其运行纯粹是为了应付检查或制造运行假象,并未实际处理污染物或处理效果极差。如开启引风机但不连接处理设施、在喷淋塔中只喷清水而不加药剂等。
>> 这些行为在不同介质污染防控中的具体表现如下:
■ 大气污染防治中:
如废气处理系统(如除尘器、脱硫塔、催化燃烧装置)未启用、损坏未修复、违规绕过处理流程等,导致废气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彻底即排放。
综上所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故意停止运行、部分或选择性运行、违反操作规程、未及时维修、故障期间未采取应急措施以及虚假运行设施等行为。
>> 违法后果:
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在环保法规中的具体定义:
根据《【国务院令第736号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此外,《(公治[2014]853号) 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进一步明确,“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原文未完,但已明确列举了主要情形)。
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常见具体情形:
根据上述《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常见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
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
4、在生产经营或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其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6、其他致使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 这些行为在不同介质污染防控中的具体表现如下:
■ 水污染防治中:
如污水处理设施(如生化池、沉淀池、过滤系统)停运、故障未及时检修、违规改变工艺流程等,导致污水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即外排。
环保部门判定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标准和方法:
环保部门判定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标准主要依据是否出现上述列举的违法情形,即是否违反操作规程、是否故意规避监管、是否导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
判定方法包括:
1、实地检查:环保部门会通过现场检查确认处理设施是否处于运行状态、是否按照操作规程使用;
2、数据监测: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或手工监测,分析排放污染物是否超标,是否与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排放数据存在显著差异;
3、设施状态评估:检查设施的运行记录、维修记录、电力消耗记录等,判断是否正常运行;
4、视频监控与远程监控:结合污染源监控系统,判断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5、举报与线索调查:通过公众举报、第三方检测等方式获取线索后进行调查。
依据《(公治[2014]853号) 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七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均属于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据此进行处罚。
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与完全停运的主要区别:
“不正常运行”是指设施虽处于部分运行状态,但未按照操作规程运行,或人为干预导致其处理效果降低或失效,例如: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阀门;中间工序引出未经处理的污染物;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设施等。
而“完全停运”则是指设施完全停止运行,未发挥任何处理作用,属于“不正常运行”的一种极端情形。
>> 总结:
不正常运行是指设施虽未完全停用,但未按规程运行,导致处理效果下降;
完全停运是设施完全不运行,属于不正常运行的一种严重形式;
两者均构成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处罚,严重者可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甚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 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涵盖多种操作形式,包括擅自停运、违规操作、未及时修复等,在大气与水污染防治中均有明确界定。
行政处罚方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均设定了相应的罚款、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还可能触发刑事追责机制。
企业有我,环保无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