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挥发性有机物是环境大气中臭氧生成的前体物,是导致光化学污染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原因,加强VOCs的排放控制已经成为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趋势。
涂料产品是有机溶剂使用最重要的排放源,推广使用低污染的环境友好型涂料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工作之一。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料,既能从源头上有效减少了VOCs的产生,又能够减少企业对末端治理设施运行压力和建设投入,是推进涉VOCs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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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整理:环保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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