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罚〔2021〕4号
惠州大亚湾惠绿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塘尾石古背一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春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39876334Y
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1220383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业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内容为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含铜废物(HW22类)共12500吨/年。2019年,你(单位)接收含铜废物13174.15吨,超量接收含铜废物674.15吨。
2019年10月12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大亚湾分局对你(单位)下发了《关于禁止超量经营危险废物的通知》,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你(单位)将超量收集的233.56吨含铜废物转移至中山火炬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剩余的440.59吨含铜废物于2020年2月由你(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违法所得共80870.49元。你(单位)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经营活动,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29日的现场检查记录、对你(单位)主管陈星明的询问笔录、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副总经理田锦文的询问笔录、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月报截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合同及对账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版)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1年11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2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年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第85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万零捌佰柒拾元肆角玖分(¥80,870.49);
2、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陆佰壹拾壹元肆角柒分罚款(¥242,611.47)。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缴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第四联或缴款收据复印件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或持银联储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款事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7号楼
联系电话:0752-2167272
邮政编码:5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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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网
整理:环保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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