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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环保案例 l 博罗县一五金公司因群众举报未办扩建环评、未新办排污许可被罚款近一百万

惠州环保案例 l 博罗县一五金公司因群众举报未办扩建环评、未新办排污许可被罚款近一百万 环保莞家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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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惠东环保管家(东莞怡美惠东办事处)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2021年9月24日群众举报信件和2021年9月


惠东环保管家(东莞怡美惠东办事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1年9月24日群众举报信件和2021年9月28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32批交办信访举报线索,我局于2021年9月25日、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首饰、灯饰、家具配件、五金配件和塑胶配件等表面处理(电镀),2006年通过了环保验收,2021年3月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记载5个车间(共5条生产线),分别是3号、4号、5号、6号、11号车间;2021年3月后对厂区原生产车间进行改造,共增扩建生产车间8个,分别是1号、2号、7号、8号、9号、10号、12号、13号车间,均未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增扩建的8个车间生产设施设备情况如下:7号车间(铬挂镀车间:硬铬电镀槽7个、除腊槽1个、抛光机4台),8号车间(已安装自动挂镀生产线1条,未投入生产使用),9号车间(已安装电镀生产线1条并投入生产),10号车间(塑胶电镀车间:已安装自动挂镀生产线1条并投入生产),12号车间(滚镀车间滚镀槽4个,有镀锌、镀锡工艺),13号车间(滚镀车间:滚镀槽6个,有镀锌、镀锡工艺),1、2号车间已完成车间基础建设,正在安装部分生产设备。9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由于限电原因,电镀车间未生产,部分员工正进行手工作业;9月29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增扩建的8个车间中,5个已投入生产使用。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资料显示,增扩建电镀车间(1、2、7、8、9、10、12、13号车间)生产设施设备的投资额为2574.9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 33”,有电镀工艺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你(单位)涉案增扩建项目属于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类型。你(单位)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对生产车间进行重新建设,增扩建8个电镀生产车间及生产线(设施设备),且在未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违改〔2021〕15号),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违改〔2021〕15号),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博罗县龙华镇恒发五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项目确认并通过环保验收的函》(惠市环函〔2006〕663号)、厂区平面图、滚镀车间辅料购买单据、增扩建车间生产线费用明细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21〕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1年12月21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1月4日公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如下意见:1、认为认定事实错误,不存在增扩建车间的行为,而是属于对2013年以来持续投产使用的生产设备的更换。2、因对镀锡工艺存在认识误区,导致发生超出镀种类型-镀锡的违法行为,但违法时间短,且没有超标排放,也未造成负面影响,已主动拆除设备,纠正违法行为。3、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艰难和关系民生保障,希望依据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处罚,支持申辩人持续运营。4、认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违反了公开原则,不应当认为申辩人属于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处罚而对申辩人适用从重的自由裁量。


经复核并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理由及依据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关于对企业改变生产工艺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2〕746号)“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要求,在不改变项目性质和生产规模、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种类的情况下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其变动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方式予以确认”等规定,清洁生产系对生产项目的原料、工艺及设备进行优化,项目发生改扩建等情形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不能作为认定项目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种类变更的法定依据。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2008年实施、2015年修订)“I 金属制品”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 33”,涉电镀建设项目均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3、你(单位)于2019年停业整改后,从2021年3月开始实施电镀生产线建设改造,至我局执法人员9月、12月现场检查时仍在持续,并未超出2年的追溯时效。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你(单位),程序合法。5、《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我局依据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一章第1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增扩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建设的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9%的罚款,即人民币柒拾肆万陆仟柒佰贰拾壹元(¥746721)罚款。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200000)。

共计玖拾肆万陆仟柒佰贰拾壹元罚款(¥946721)。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持银联储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款事项(缴纳罚款后,务必将缴款收据第四联送回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0752-216727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7号楼

联系电话:0752-2167272

邮政编码:516003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4日


联系我们

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

整理:环保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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