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函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海洋〔2022〕3号),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反映。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22日
《方案》提出,要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协同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优质海产品保供,助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促进海水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要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2023年底前出台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2025年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初步形成对主要工厂化养殖尾水的监测能力。
无证项目要求补办养殖证
新改扩建项目须进行环评
《方案》提出,严格环评管理和布局优化。严格落实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及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海水养殖相关规划及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摸排未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项目,2022年底前基本摸清底数,逐一梳理,列出清单。沿海各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并按照规划“三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划定方案,严格养殖水域、滩涂用途管制,依法清理禁养区非法养殖。
《方案》提出“未依法取得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的项目应于2022年底前补办水域滩涂养殖证。2019年1月后的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项目须于2023年6月前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2019年1月前已建成的海水养殖项目,存在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级各类保护区域有关管控要求、不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及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不能满足所在区域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等情况的,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整改措施,于2023年底前完成整改”。
实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
明年底前实现一张图和一张表管理
《方案》明确,实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沿海各市要开展包括海水养殖排污口在内的入海排污口补充调查;并根据现有海水养殖排污口排查登记情况,对需要整改的排污口,整改完成后依法重新备案。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排污口依法备案,做到“应备尽备”。2023年底前,依托广东省重点入海排污口监管系统实现海水养殖排污口信息一张图和台账一张表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沿海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时,将需整治的海水养殖排污口列入整治方案,分类整治。鼓励区(县)、街道(镇)对辖区内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海水养殖散排口进行清理合并,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
明年底前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方案》强调,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加快制定出台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地方排放标准,作为海水养殖尾水监测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依据。标准制定需统筹考虑我省养殖特点和经济技术可行性,按照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有关要求,明确尾水排放控制指标和限值,2023年底前出台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推进尾水监测。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海水养殖尾水监测体系,按照有序推进原则,以工厂化养殖为重点,并适当选择养殖规模较大、环境污染重和生态破坏明显的连片池塘海水养殖排污口,逐步落实排污责任主体自行监测并加强执法监测。2022年底前,广州、汕头、湛江市要对已经建设尾水处理设施的工厂化养殖尾水开展不少于一次监测,评估尾水处理设施削减污染负荷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其余城市要在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出台后按规定开展工厂化养殖尾水执法监测,2025年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初步形成对主要工厂化养殖尾水的监测能力,依法推动工厂化养殖尾水自行监测。
在政策支持方面,《方案》提出,要从监测监管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对已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相关规划,规划内包含的具体海水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依法予以简化。鼓励连片多个海水养殖项目作为整体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片区内单个项目可不再重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企业有我,环保无忧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 整理:环保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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