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惠东)罚〔2022〕5号
惠东县巽寮滨海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惠州市惠东县巽寮二级渔港升级改造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惠州市惠东县巽寮二级渔港升级改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执法相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合同》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于2022年8月12日向你管理委员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东)罚告字〔2022〕4号),你管理委员会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陈述和申辩,视为你管理委员会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序号1.1裁量标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管理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人民币210208.83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请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办事大厅开具罚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办事大厅缴纳罚款后请将缴款收据的第二联送至我局),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东县支行
户 名:邮储银行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账 号:4415602002783114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惠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惠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惠东县城华侨城文景路8号(文化中心旁)
联 系 人: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16300
联系电话:8862130
传 真:8897891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6日

http://www--huidong--gov--cn.proxy.huizhou.gov.cn/hzhdsthjj/gkmlpt/content/4/4760/post_4760397.html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惠东)罚〔2022〕4号
惠东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惠州市惠东县平山街道新平大道62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局组织实施的惠东县巽寮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局组织实施的惠东县巽寮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执法相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合同》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于2022年8月12日向你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东)罚告字〔2022〕3号),你局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局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序号1.1裁量标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人民币156924.81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请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办事大厅开具罚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办事大厅缴纳罚款后请将缴款收据的第二联送至我局),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东县支行
户 名:邮储银行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账 号:4415602002783114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惠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惠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惠东县城华侨城文景路8号(文化中心旁)
联 系 人: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16300
联系电话:8862130
传 真:8897891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6日

http://www--huidong--gov--cn.proxy.huizhou.gov.cn/hzhdsthjj/gkmlpt/content/4/4760/post_4760386.html
什么是“未批先建”?存在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是什么?
相关链接:
环保普法 l 企业常见的“10种环境违法行为”、《环保备忘录》全十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批先建”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对于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企业还会存在环境法律责任风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18年2月22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明确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需注意的是,即使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因为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而不被处罚,但是如果企业同时存在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或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别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企业可以补办环评手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规定了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需要限期补办环评手续,但2014年、2016年及2018年修订或修正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都未规定“限期补办手续”的内容,因此,对于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不再将“限期补办手续”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规定,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的处罚,或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企业有我,环保无忧


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 整理:环保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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