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置。鉴此,你司危险废物贮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确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影响的,应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严格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措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09-29

相关法规



当然,产废单位可以跟有对应资质的危废处置服务单位商谈一次性签订服务多年的《危废委托处置合同》,包含平台管理、台账、计划、仓库规范服务,并向危废处置服务单位支付多年的服务费用,在所签订的多年《危废委托处置合同》有效期内就可以不用一年一续了。非特殊情况(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下,产废单位每一年产生的危废只能在自己的危废暂存仓库里最长贮存一年,一年内须由危废处置服务单位按规转移处置,并取得当年每次转移后的对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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