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鞋行业
环保检查要点
废气环节
制鞋行业主要分为成鞋生产及鞋材生产。成鞋生产的主要污染物为制鞋流水线(粘合、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部分成鞋生产还需进行喷漆。鞋材生产产生废气工序主要有炼胶、硫化、定型、打磨、喷漆。
成鞋的烘干箱体、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以及鞋材生产中的炼胶、硫化、定型、喷漆等工艺产生的废气都需收集处理,并配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打磨工艺需配套粉尘治理设施。此外,还需注意的包括:鞋材生产的定型工艺供热设施是否采用锅炉,锅炉使用的燃料是否是环评批准的燃料,治理设施运转是否正常。
在巡查过程中,对有机废气的检查要点为:收集的罩体是否能充分包裹,收集管道走向是否明确、是否有旁路偷排口,收集风机是否开启,废气治理设施指示灯是否正常,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必要时,可以在排放口进行废气监测。
对粉尘治理的检查要点为:炼胶工序及打磨工序是否配套了粉尘收集及治理设施,收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对配套使用锅炉的检查要点为:使用的燃料是否符合审批要求,配套的脱硫喷淋设施是否开启,喷淋水量是否充足,喷淋用水是否保持碱性。在检查现场的同时,也应检查企业的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以保障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高效的运行。
危险废物处置环节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致惠东县涉危险废物制鞋企业的一封信
鞋材行业粘合工序的有机溶剂桶、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油漆渣、废油漆桶,废活性炭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处理(其中废有机溶剂桶、废油漆桶可以交由供应商回收,需签订回收协议,有台账记录)。
同时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堆放场所,堆放场所必须设立危险废物标志牌,必须做到场地硬底化、有盖顶、有围堰、远离排水口,不堆放其他物品。此外,还需核查是否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是否有转移联单、转移期限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温馨提示
1
必须严格按照环保审批、验收的要求进行
生产,不得擅自增加生产设备;企业生产
建设前必须先经过环保部门审批批准。
2
必须按要求配套相应的污染物治理设施,
同时定期对污染物治理设施进行维护,确
保不出现闲置、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
施的情况。
3
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签订危险废物合同,危废转移过程中需
要提供转移联单;同时按照危险废物规范
化要求设置危废堆放场所。
4
及时对污染物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
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此外,鼓励采用水性
溶剂作为生产原料,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
的排放。
以案说法:
案例一 违反环评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一)案情概况
某塑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塑料鞋材生产(涉注塑),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二)适用法条
违反法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四)案件启示
企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对照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类别确定需要报批的环评类别,若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惠州案例:
惠东县吉隆镇一鞋材公司环保设施“未验先投”被罚25万
案例二 未收集废气,未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设施
(一)案情概况
某鞋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女鞋生产,生产过程中使用溶剂型胶水(挥发性有机物质量占比大于10%),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废气直接排放外环境。

▲未按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
(二)适用法条
违反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四)案件启示
企业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且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避免出现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废气的情况。
▲废气治理:
制鞋工业行业VOCs治理指南
案例三 超标排放
(一)案情概况
某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鞋材生产,因生产过程中疏于管理,活性炭长时间未更换,导致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经检测,该企业排放口的总VOCs排放浓度的平均值为63.9mg/m3,排放标准为40mg/m3,超标1.6倍。

▲未及时维护治污设施,导致废气超标
(二)适用法条
违反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四)案件启示
企业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台账,定期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时更换活性炭等耗材,确保废气经治理后达标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原料桶、漆渣等危废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气治理:
制鞋行业VOCs治理排查指南
案例四 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一)案情概况
某实业有限公司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在厂内,未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厂内随意堆放危废
(二)适用法条
违反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件启示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危废贮存间,严格落实防风、防雨、防渗漏等措施,及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盛装原辅材料废桶、废渣等,分类存放在危废贮存间内,避免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惠州案例:
惠东县两鞋业公司因危废管理失当被罚20万元

引自:南海环保、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 编辑:东莞怡美
声明:本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含其转载引用的资讯素材来自互联网或官方等合法公开渠道。本号对所发布的内容保持立场和观点中立,目的仅在于学习分享和行业交流。所转载引用的素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涉知识产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号小编联系,本号可酌情对所发布内容作修改、删撤等方式处理。整理不易,转载、引用本文内容请注明来自本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了解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