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规定,根据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管理类别分为:
一、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二、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
三、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一、
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1、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t及以上的单位;
2、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
3、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二、
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t及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三、
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t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1、投运满 3 年的,其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按照近 3 年年最大量确定;
2、投运满 1 年但不满 3 年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
3、未投运、投运不满 1 年或间歇产生危险废物周期大于 3 年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等文件中较大的危险废物核算量确定。
一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对于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设施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信息、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对于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管理计划制定内容相应减少。
二是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申报周期。在按年度申报的基础上,分别对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简化管理单位增加按月度和按季度申报的要求。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推行电子地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有条件的可与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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