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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治理 l VOCs现场常见不合规行为图解(附实例)

废气治理 l VOCs现场常见不合规行为图解(附实例) 环保莞家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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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废气违法行为与自查整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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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治理常见问题自查整改图示

简易低效的VOCs治理设施自查整改一览

01

换水换炭方面


水帘柜未及时捞渣和换水


喷淋塔不正常使用或有机废水无定期更换

活性炭箱设置相对过小且吸附缺少前置去水雾装置导致活性炭吸附效率低

02

危废存储方面


使用完的废油漆桶无及时封盖、打包好存放

废活性炭等危废无规范存放或未及时转移

03

治理设施维护管理方面


涉及使用UV光解装置的企业对设备维护较少使用情况不理想

VOCs监测采样后采样口无及时封盖好


RTO/RCO设施历史温度数据查阅不了

04

收集方面



涉VOCs工序无全密闭收集

或围蔽收集效果不佳


调漆、分散工序无收集处理


生产过程中VOCs原辅材料及油墨桶无加盖

涉VOCs生产车间设有排风扇VOCs气体直接外排


树脂、油墨等涉VOCs产品分装采用敞开式人工分装/罐装并无收集处理

打磨车间粉尘无收集或收集效果差


喷漆房、水帘机、喷淋柜、过滤网等没有定期清渣维护

应该这么做

  • 加大源头替代,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辅料的使用量、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 加强过程管控,调漆、调胶、涂装、施胶、干燥等工序作业应在封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作业过程中散发的废气应收集并引入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排放,不得通过开窗、排风等行为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至外部环境中;调漆、调胶房、喷漆房、晾干房、烘烤房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车间或工段应时刻保持关闭,减少挥发性有机物逸散。

  • 涂料、油墨、胶粘剂、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等有机溶剂及助剂应保持密封状态,减少原辅材料挥发逸散;盛装涂料、油墨、胶粘剂、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等有机溶剂及助剂的废弃容器应密封后存放于专用的危废存间内,并保持存放间关闭。

  • 落实专人负责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并及时检修和维护废气治理设施,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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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荆竹花涂料有限公司(新都区)

1、粉状物料储存仓库大门敞开、封闭不严;原料和产品罐桶在厂区内随意露天堆放;

2、集气罩偏离涉VOCs作业区域,边缘风速仅0.1m/s左右,未达到0.3m/s要求;

3、腻子膏和水性漆生产线粉状物料收集能力严重不足,布袋落灰口未封闭,生产线漏料严重;生产车间门窗敞开;车间除尘烟囱高度不到3米;


4、危废间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装置关闭不严、运行不正常;

5、厂区内一台叉车未备案。

二、四川协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

1、18号车间沉降过滤间VOCs存在无组织排放,PID设备测得车间内VOCs浓度18-57mg/m3,车间窗户敞开;丙酮废液桶桶口未密封,桶口溢散VOCs浓度高达2200mg/m3

2、18号车间废气处理系统为“水喷淋+活性炭”,台账显示活性炭已长达半年未更换,但活性炭呈干燥无水全新状态,该处理系统涉嫌未正常运行;

3、18号车间应急排口由电动阀门控制开合,但无阀门的开闭信息和控制记录,导致应急排口未纳入有效监管;

4、1号车间内涉VOCs物料跑冒滴漏严重,用PID设备测得车间环境VOCs浓度为90-180mg/m3,部分区域VOCs浓度数据爆表;废气处理仅为水喷淋,车间废气排放口VOCs浓度为136mg/m3左右;

5、5号车间废气涉及二氯甲烷、乙酸乙酯、正己烷等物质,仅采用水洗后排放,处理效率低;该车间内的集气罩风速小于0.1m/s,未达到0.3m/s要求。

三、成都光禾木业有限公司(邛崃市)

1、发现多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张贴环保编码标识;

2、大量皮带廊道破损,物料散落,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现象明显;

3、生物质锅炉落灰处大门常开,未按规定保持密闭状态;

4、大量破碎木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风抑尘网或围挡方式储存;

5、固定罐储罐安装有呼吸阀,但未对呼吸阀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6、危废间未按规范要求张贴危废标识,废弃活性炭未按规定与其他危废隔开暂存。


南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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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川忆古轩家居有限公司(嘉陵区)

1、板材切割加工处无集尘罩,现场无组织排放严重,且检查时集尘设施未开启;

2、布袋除尘装置排口无标识,未设置采样口,现场不能提供自行监测报告;

3、现场发现一辆叉车未按规定备案;

4、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采取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该装置无控制系统面板,无法查看运行状态参数,且该装置长期未运行,活性炭箱未填充满,存在短路通道;

5、采样口全部设置为直爬梯,排放口无标志;

6、喷涂房未做任何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油漆泄漏严重,废弃油漆桶敞口放置于现场,所有油漆喷涂房门未常闭,现场有剧烈的刺激性异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严重;

7、危废间管理混乱,标识不清晰,分区混乱,所有废弃油漆桶敞口随意堆放至危废间,危废间门口堆置大量废油漆桶,危废间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

8、油漆储存室管理混乱,新油漆桶与敞口的废弃油漆桶混放,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治理措施。

五、南充市龙运鞋业有限公司(高坪区)

1、厂区内集气罩设置不合理,施胶工序未有效收集挥发性有机物,组装车间刺激性气味严重,PID测得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为118.2mg/m3,车间外瞬时浓度超过20mg/m3

2、按照企业提供的原辅料清单,原辅材料种类远多于排污许可证载明种类、高于载明用量,根据清单及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年排放量高达200吨;

3、活性炭箱体设计不合理,存在短路现象;

4、固体打磨工序废气采用简易设施收集处理后,在车间内直排;

5、采样平台与采样口未按照规范设置,爬梯为直爬梯;

6、废弃胶水筒露天堆放。

六、吉森银港(四川)人造板有限公司(南部县)

1、热压工段排放口采用水幕除尘,处理效果不佳,外排烟气呈黄褐色;

2、现场6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无环保编码;

3、制胶工序中,尿素投料口未安装集气装置,逸散严重;

4、破碎间物料散落,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现象明显;

5、甲醛储罐呼吸阀废气未收集处理;

6、氯化铵、石蜡、硫酸铵等化学品随意堆放在木料粉碎间等场所,未放置于专用化学品仓库;废弃染料、脱模剂油桶露天堆放,未存放至危废间;

7、危废间有明显破损与缝隙,危废间内数十个油桶敞口放置,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8、监测采样平台为超过2米的直爬梯,不符合规范要求。


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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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四川龙华光电薄膜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区)(高新区)

1、90线、105线、pp线治理设施为UV光氧+活性炭,与环评要求的二级活性炭不符,且UV灯管大部分损坏,活性炭装填方向与风向平行,存在废气短路通道;

2、试验线废气处理设施采用简易低效处理设施(过滤棉+光氧催化)处理,且过滤棉布满灰尘,长期未更换;

3、130线沸石转轮+催化燃烧设施催化温度长期低于180℃,近期催化温度一直在40℃左右;

4、130线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未使用;

5、环评要求活性炭年更换量为8吨,实际每年更换量不足1吨。


德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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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龙佰四川钛业有限公司(绵竹市)

1、钛精矿进料口集气罩集气管口尺寸过小,抽风量和负压明显不足,现场大面积粉尘堆积严重(约10-15cm厚),除尘设备形同虚设;

2、人工成品装料工序,集气罩风量不足,现场大面积积尘严重。自动装袋打包机无有效收集除尘措施,现场粉尘逸散现象明显;

3、制酸工序无组织逸散问题严重,现场发现多处管道老旧破烂处,场地可见明显酸化腐蚀迹象,可闻到明显刺鼻味道。


自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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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二分厂(大安区)

1、企业活性炭年实际使用量与VOCs排放量不匹配;有机废气过滤棉更换频率为2次/年,更换频率过低;

2、工人焊接操作时未规范使用焊烟收集装置;

3、两个喷漆车间后处理设施排气筒、2号喷漆间废弃采样口均未封闭;

4、危废暂存间内废气未收集处理,废活性炭和油漆渣标识标牌设置不规范。

十、四川恒基碳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流井区)

1、冷却风机出风口位置PID监测浓度为540mg/m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浓度较高;

2、真空冷凝循环水槽部分液面敞开,在敞开液面位置上方约10cm处使用PID检测浓度为164mg/m3,存在VOCs无组织排放;

3、1号车间混料间内门窗未关闭,室内使用PID检测浓度为301mg/m3

十一、自贡兴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流井区)

1、活性炭箱的活性炭用量极少,只用了一层颗粒活性炭,厚度约1cm,废气处理效果不佳;

2、企业自述使用水性漆,但是监测报告检测出三苯,现场正在晾干的工件上方用PID测得浓度约为95mg/m3,水性漆成分存疑;

3、危废间顶部未封闭,窗户未关闭,废机油桶未加盖,桶盖上面的废机油积液明显,危废间标识标牌不规范;

4、排口废气手工监测位置高于2米,但现场无爬梯、无监测平台。


眉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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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四川川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1、废气治理设施升级为催化燃烧工艺,检查时催化燃烧设施安装未完工,生产废气仍采用原有失效活性炭设施进行处理,设施形同虚设; 

2、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填充不足,且活性炭发白、破损严重,危废转运联单和活性炭更换记录显示,该厂近一年未更换活性炭,活性炭更换时间和数量均未达到环评要求;

3、未设置晾干房或烘干房,喷漆件在喷漆间喷漆后半小时即拉到外面露天晾干;

4、危废暂存库无废气收集系统,窗户开启;

5、监测口未设置采样爬梯和采样平台;

6、不能提供2024年危废管理台账,危废管理混乱;

7、焊接车间焊接点位较多,未按照环评废气要求使用焊烟净化器收集处理;

8、喷漆作业过程中,喷漆房大门敞开;

9、抛丸机废气未按环评要求建设15米高排气筒,而是收集处理后排放至焊接车间。

典型的VOCs违法案例详情摘录:


1、“集气罩偏离涉VOCs作业区域,边缘风速仅0.1m/s左右,未达到0.3m/s要求”、“车间废气涉及二氯甲烷、乙酸乙酯、正己烷等物质,仅采用水洗后排放,处理效率低;该车间内的集气罩风速小于0.1m/s,未达到0.3m/s要求。”;


2、“固定罐储罐安装有呼吸阀,但未对呼吸阀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3、“治理设施为UV光氧+活性炭,与环评要求的二级活性炭不符,且UV灯管大部分损坏,活性炭装填方向与风向平行,存在废气短路通道;”


4、“沸石转轮+催化燃烧设施催化温度长期低于180℃,近期催化温度一直在40℃左右”;


5、“企业活性炭年实际使用量与VOCs排放量不匹配;有机废气过滤棉更换频率为2次/年,更换频率过低;”


6、“车间废气处理系统为“水喷淋+活性炭”,台账显示活性炭已长达半年未更换,但活性炭呈干燥无水全新状态,该处理系统涉嫌未正常运行;”


7、“车间内涉VOCs物料跑冒滴漏严重,用PID设备测得车间环境VOCs浓度为90-180mg/m3,部分区域VOCs浓度数据爆表;废气处理仅为水喷淋,车间废气排放口VOCs浓度为136mg/m3左右;”


8、“VOCs治理采取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该装置无控制系统面板,无法查看运行状态参数,且该装置长期未运行,活性炭箱未填充满,存在短路通道;”


1、对应法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处罚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附:多个行业VOCs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一、石化行业



二、化工行业


三、工业涂装


四、包装印刷


五、储油库


六、加油站

转自:VOCs减排工作站、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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