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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治理 l 有关排气筒“共用”和“合并”的问题

废气治理 l 有关排气筒“共用”和“合并”的问题 环保莞家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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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几则官方回复:问:两条不同生产线的废气排气筒合并后,应该执行哪个标准?一个塑料厂,两条生产线,一条是废PVC,只磨粉。

几则官方回复:


问:两条不同生产线的废气排气筒合并后,应该执行哪个标准?
一个塑料厂,两条生产线,一条是废PVC,只磨粉。一条是新PVC,造粒注塑。最后共用一个排气筒排放,这个排口的颗粒物应该执行合成树脂的标准,还是应该执行大气综排的标准?

答:

您好,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如排放口合并前均设置有采样口,可分别监测废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可分别执行相应排放标准,否则从严执行。

回复日期:2024-12-17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问:不同种类废气,能合并一个排气筒吗?
某企业生产汽车紧固件配件,磷化温度约80℃,通过天然气的方式供热,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方式。酸洗磷化是在一个车间里面。酸洗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吸收装置进行处理,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实际现场燃烧废气与酸洗废气经一个排气排放的,这个不同气体会不会稀释排放,请问这个能合并排放吗?

答:

企业排放2种不同类型污染物的,需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分别进行监测。若共用1个排气筒排放,在共用排气筒进行监测时需要同时进行氧含量折算和排放速率计算,并将不同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相对较严的排放限值作为混合烟气的排放限值,很容易造成两种污染物同时超标。

回复日期:2024-06-04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废气原则上应合并成1个废气排放口。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排气筒(烟囱)距离地面高度一般不少于15米。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应分别设置采样口及采样监测平台。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关于废气排气筒能否合并成一个烟囱排放、是否涉嫌稀释、以及合并后该如何进行采样、又该执行哪个标准等问题,很多人比较困惑。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需理清楚以下概念:


①必须明确是合并烟囱,还是共用烟囱。

共用烟囱,是指两股气各自执行各自的要求,只是共用烟囱排放到大气中(可以把烟囱理解为大气段);

合并烟囱,则指的是两股气合并在一起,风量,浓度等关系需要合并计算,均会影响废气的检测值。


②什么情况下只能是共用烟囱?

当两股气排放的污染物是不同类的污染物(如:一股是颗粒物,一股是VOCs),则不能采用合并的形式,必须在进入烟囱前设置检测口,分别检测,执行各自标准。


③什么情况下可以合并烟囱?当两股气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是同类污染物的前提下,才能考虑合并排气筒。


先合并管道再进入同一设备,and,先进不同设备再合并进排气筒,后者存在一定的稀释风险。

当两股气是经同一种治理工艺处理,合并后基本无稀释风险;当两股气经不同的工艺处理(如RTO和活性炭),则存在稀释风险,合并管道需谨慎。

▌转自:长三角VOCs治理产学研用联盟

烟囱合并排放,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排放同类污染物合并一根排气筒排放。比如两个除尘器去除粉尘后共用一个排气筒排放粉尘,两台锅炉共用一个排气筒排放,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并排放形式。


这种情况的合并,采样孔可以分设在不同除尘器的出口位置,也可以在共用排气筒上设置采样孔。当采样位置设置于同用排气筒时,需要执行两个标准中更严格的那个。


另外一种情况是,排放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气筒?是否可以合并排放?


目前,从法律标准的规范上来看,未禁止此类行为。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原则上不同类型污染物也可以同用一根烟囱排放,但要注意安全排放,比方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一般尽量避免常规污染物合并、排放易燃易爆的也应当单独排放等等


若必须合并排放,就得注意监测点位的设置,不适宜将监控孔布置于共用的烟囱上,而应该在每套设备污染防治设备的出口分别监测。此时,在合并后的排气筒监测有稀释排放的嫌疑。


因此,从烟囱合并排放来讲,排放同种污染物的烟囱合并,一般没什么问题。排放不同类型污染物的烟囱,一般不建议合并排放,若非要合并排放,则需要在各自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的出口分别监测,不适宜在合并后的烟囱监测

▌转自:过山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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