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
建设项目变换另外经营主体后相关环保手续的咨询
情况描述:
某建设项目,报批环评(报告表)和取得环评批复时是A公司,现因经营发展需要,需变换为B公司来经营(注:非A公司营业执照变更,而是另外B公司接手经营)。即建设项目仅变换经营主体,此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项目内容等均不变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目前为建设中,还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环保手续上仅为取得环评批复,如排污许可证、环境应急预案、环保验收等还未办理。已报批的环评(报告表)和环评批复是否继续有效,如继续有效,是否需要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或办理何种手续或文件或备案说明?生态环境部门能否协助出具相关函件以便在其他政府部门办事需要?后续办理排污许可证、环境应急预案、环保验收等其他环保手续可否直接以B公司名义进行办理?敬请指导一下,谢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日期:2025-05-08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的,无需重新申报环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项目主体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后续验收、排污许可如何办理?
情况描述:
建设项目已办理环保审批并取得批复函,但在开工建设前原建设单位将该建设项目转让给其他企业进行建设,但生产规模、设备、地址、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改变,原环评批复能否沿用?如无需重新办理环保手续,是否需要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后续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由接手后的企业办理,验收文件、排污证上的建设单位是否为变更后的企业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日期:2020-06-15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仅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无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执行。建设单位应向原环评审批机关进行备案,明确环保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责任主体,做好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并按要求重新完善排污许可证申领及应急预案备案等环保手续,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不超过项目环评批复或下达的总量指标。
https://gdee.gd.gov.cn/jsxm/content/post_3016288.html环评是针对建设项目的。若一个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仅是项目实施的企业名称或法人发生变化,则生态环境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及批复执行,无需重办理新环评。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建议新的建设单位向原环评审批机关进行备案,明确环保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责任主体,并按要求重新完善排污许可证申领及应急预案备案等环保手续。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门仅针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实施、运行主体的变更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范畴。2022-0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第1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主体变更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畴内。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第1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行政许可法》第9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虽然环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要求建设主体变更需要办理环评程序变更,且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已经通过答复咨询方式明确不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变更程序,但考虑到行政许可的严肃性和法定性,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前述规定,从行政许可角度而言,涉及实务中变更项目主体的情形同样建议与环保主管部门沟通申请其出具相关文件对主体变更事项予以确认,而文件的具体形式也需要考虑项目实施阶段及面临的具体情况,特殊情况下甚至需要采取重新办理环评程序的方式予以解决。
环评文件审批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虽然《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未明确要求建设项目主体变更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变更,但实务中项目主体变更,建设单位应向原环评审批机关进行备案说明,明确环保责任主体。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43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关于环评建设主体变更
情况描述:
光伏项目前期报审报批阶段,由于公司B暂未成立,环评批复主体为A公司。现B公司已成立,项目实际建设和经营主体为B公司,是否需变更环评主体或者重新办理环评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日期:2023-12-22
你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主体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后续验收、排污许可如何办理?
情况描述:
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并取得批复函,在建设过程中原建设单位将该建设项目转让给其他企业进行建设生产,但生产规模、设备、地址、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改变,原环评批复能否沿用,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如无需重新办理环保手续,是否需要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后续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由接手后的企业办理,验收文件、排污证上的建设单位是否为变更后的企业单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日期:2023-09-11
网友您好,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则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环评是针对建设项目的,仅变更项目实施的企业名称或法人,则生态环境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及批复执行,因此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转让后的公司应在原批复范围内经营生产;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主体是排污单位,转让后的实际排污单位需满足《排污许可条例》第十一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要求,对满足要求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验收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应按要求保证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如排污许可办理完成后可按新公司办理验收手续。
https://www.henan.gov.cn/2023/09-04/2815594.html建设主体变更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情况描述:
A企业的建设项目已办理环保审批并取得批复函,但在开工建设后(未办理验收),A企业将该建设项目出售给B企业进行建设,但生产规模、设备、地址、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改变,是否需要办理转名转法人手续才能沿用原环评批复?以购买的名义是否可以沿用原环评批复,还是购买名义只能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日期:2022-03-07
您好! 若仅运营单位变更,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均未发生变动,则无需重新环评,但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信息,并在验收文件中予以说明。具体请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建设项目内容不变,经营主体变更了,是否需重新做环评?
情况描述:
A公司倒闭了,由B公司接手,原项目有环评手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均不发生变动。B公司是否要对该建设项目重新做环评? 是否应该这样理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由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无规定环评文件可以转让,因此B公司应重新办理环评?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日期:2020-03-31
您好,若企业仅涉及法人代表及企业名称变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均保持不变的,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执行。建议新的建设单位向原环评审批机关进行备案,明确环保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责任主体,并按要求重新完善排污许可证申领及应急预案备案等环保手续。
出租人(房东)已取得环评批复,承租人承租部分厂房生产同类产品是否需要重新去办理环评批复及报告?
情况描述:
房东已取得环评批复,承租人只是承租了部分厂房生产同类产品,我这边是否还需要重新申请环评批复及报告?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日期:2025-04-25
您好! 若项目的性质、建设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建设项目变更运营人
情况描述:
本项目已以A公司名义做了环评并取得验收,现在A公司(以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生产设施及人员)与B公司(出资金)合资成立了C公司(在A公司本项目所在地),现在由C公司运营本项目(A公司停止生产经营,由C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本项目所涉及的生产工序与设施没有发生变化。请问现在C公司还需要重新做环评吗?如不需重新做环评,是否可以将建设单位A公司变更为C公司?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日期:2021-11-25
您好! 若仅运营单位变更,则无需重新环评,但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信息,具体请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企业主体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备案?
情况描述:
项目原由母公司为建设单位,项目环评2022年获批,2023年5月通过验收,2023年11月全盘移交给子公司。仅企业主体发生变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未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于以上情况,我公司仅企业主体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备案?如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备案,医疗废物处置能否沿用原有的环评?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日期:2024-05-13
您好,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仅是项目法人发生变化,该项目不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备案手续。
山东省德州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日期:2024-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仅是项目法人发生变化,该项目不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备案手续。
http://dzbee.dezhou.gov.cn/n41851279/n64426870/c90690916/content.html建设项目变换另外经营主体后相关环保手续的咨询
情况描述:
某建设项目,报批环评(报告表)和取得环评批复时是A公司,现因经营发展需要,需变换为B公司来经营(注:非A公司营业执照变更,而是另外B公司接手经营)。即建设项目仅变换(非营业执照变更)经营主体,此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项目内容均不变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目前仅为取得环评批复,其他还未开展。请问:1、已报批的环评(报告表)和环评批复是否继续有效,如继续有效,是否需要到生态环境局报备或办理何种手续或文件或备案说明?生态环境局能否出具相关《说明函》?如遇检查,如何向政府工作人员或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说明?2、在后续办理其他环保手续如排污许可、环保验收中有跟原环评及其批复有关联的地方如何进行说明?3、在其他政府部门办理其他手续证件时如需提供环评及其批复,如何向其他政府部门进行说明或证明?烦请详细指导,谢谢。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日期:2025-05-19
市民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环评问题
环评批复属于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的规定,除非两个公司间有合法承接关系(如合并、分立等),环评批复不得转让。建议企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关于环保验收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要求保证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如果B公司可以直接使用A公司的环评,且可以使用A公司的环评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那B公司可以用A公司的环评来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三)关于排污许可证问题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排污单位若使用他人环评文件,须一并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以证明权责承接关系及可行性。排污单位应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确定管理类别,完善相应排污许可手续。
(四)关于环境应急预案问题
广东省环境应急业务监管系统(业务监管系统)为原“广东省风险源与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平台”(以下简称“原系统”)升级版本。登录地址:https://www-app.gdeei.cn/see/)。企业用户可以通过本系统进行综合信息填报及更新,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申请,风险隐患自查信息及隐患整改信息上报,环境应急培训、演练信息上报,企业值班情况上报等业务申报工作。账号注册需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账号,注册需用信用代码注册,法定代表人证件按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类型。该咨询提到非A公司营业执照变更,而是另外B公司接手经营,故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能直接以B公司名义进行办理。可通过法人用户新增授权人,授权成功后,经办人可以进入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办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若有疑问,可拨打服务热线:0769-12345进行咨询。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日期:2025-04-25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建设项目变换另外经营主体后相关环保手续的咨询】的事项已收悉!我局业务科室已于2025年4月24日8时33分通过座机(0752-2167941)电话回复,您表示认可。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支持!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回复日期:2025-04-23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建设项目变换另外经营主体后相关环保手续的咨询】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感谢您对我们环保工作的支持与关心,您可向我分局提交建设项目经营主体变更申请,我分局将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办理。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
回复日期:2025-04-23
尊敬的市民: 关于您咨询【建设项目变换经营主体后相关环保手续的咨询】的事项,按照相关条例规定,已转由我局处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则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相关环保要求仍按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等要求执行;同时,需按要求完善应急预案备案等环保手续。 二、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如有其他疑问,建议申请人提供环评批复以及相关建设项目资料联系我局进一步咨询。
环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建设项目主体发生变更时同时需要办理环评程序变更,而部分地区的省级环保部门官网答复也对此进行了明示确认即仅建设主体发生变更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程序。
但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回复某项已获批但尚未开工建设项目转让的情形时认为仅建设主体变更虽无需重新报批环评、但需要向环保部门报告。
陈杰,公众号: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浩视点 | 建设项目主体变更涉及的立项备案、环评程序变更相关问题
建设项目经营主体发生变动的三种情形具体分析:
A公司在依法取得环评批复后,基于经营需要,提出了如下转让计划:第一种,是在建设阶段或建设完成后的生产运营阶段,与B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其项目交由B公司运营。
第二种,是在开工建设前,与B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由B公司建设运营其申报的建设项目。
第三种,是在停产搬迁阶段,将项目生产设备清理拆除后,与B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由B公司进驻建设运营。
公众号:眉山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转让要再办环评吗?
如果只是经营主体变更,不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不需要重新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环评、验收对象均为项目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为对应环评手续的验收程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因不涉及环境保护设施变动,所以也无需组织重新验收。
实际操作中,一般要主动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备,告知项目经营主体已变更。
江小环,公众号:江小环项目经营主体变更后,环保手续应当如何变更?
环境影响评价的属性问题:
1、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是针对“建设项目”的,而非针对企业;
2、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表明:环评是一项行政许可。
不同阶段的项目转让:
1、建设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转让;
2、建设过程中的项目转让;
3、验收完成前的项目转让;
4、环评验收完成后的项目转让;
5、前序公司注销后的环评有效性。
清和环境法律,公众号:清和环境法律【实务】项目转让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建设主体/运营主体变更发生的阶段对于判断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审批具有直接影响。如相关变更发生在项目建设阶段,则需要依法办理建设主体的行政许可变更手续;如相关变更发生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完成后,因环评审批行政许可的效力已终止,相关单位无需重新办理这一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
陈国强,公众号:EHS经营合规建设项目运营“主体变更”对环评审批有何影响?
环评获批后,建设项目仅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无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实务中,如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发生变更,则由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以变更后主体继续实施环评措施,并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经营主体发生变动案例 >>>
对于项目已建成而投入运营的企业来说,转让手续只需按照企业转让的要求进行,而与企业所拥有的项目无关,除非建设新项目或者原有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动。法律之所以没有规定法人更换、企业转让等再次审批情形,就在于环评内容与此无关。
若仅运营单位变更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信息,并在验收文件中予以说明。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前述规定,从行政许可角度而言,涉及实务中变更项目主体的情形同样建议与环保主管部门沟通申请其出具相关文件对主体变更事项予以确认,而文件的具体形式也需要考虑项目实施阶段及面临的具体情况。
>> 更多参考:
▌ 一些可以共用(或继承)环保手续和环保设施的情形
企业有我,环保无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