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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管理 l “废空桶”回收是否按危废管理?合规回收的条件方式

危废管理 l “废空桶”回收是否按危废管理?合规回收的条件方式 环保莞家
202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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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企业使用的原辅料包装桶(容器)直接由供应商回收不作为固废管理最直接的理由是“《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第6.1 a)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从字面上一般理解,终端企业购进原料使用完后,原料包装桶直接由供应商回收,完全符合“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描述情形,似无问题,而且很多官方解读支持这种理解(如本文后边所述相关官方回复)。但到底怎么操作才是“用于其原始用途”?这里面有一个大家容易忽略的问题,即“原始用途”的边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根据上述定义,固体废物产生行为是有主体的,即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通俗点说就是被抛弃或放弃的物品、物质的所有者。因此,“原始用途”是指被该物质的所有者将其用于原始用途,就包装桶来说,终端企业将其用于原始用途是指在厂区内重复作为原料储存使用,而转给原出售单位、第三方单位用于“原料储存”,对于企业来说,这个包装桶已经丧失原有利用价值而属于固体废物了。


终端企业的包装桶直接由供应商回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实践中,只要明确包装桶(容器)不属于终端企业即可(如双方签订空桶回收协议并做好相关接收转移台账记录)。比如在一些行业生产中大量存在的周转桶,有一种情况是这些周转桶属于供应商,包装桶只是作为一种临时的储存装置供终端企业使用,终端企业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终端企业只负责厂区内的相关安全环保要求。如周转桶因破损或因其他因素失去原始用途利用价值后,如其具有危险废物特性,再另行按危险废物合规处置。

▌转自:环保有个号


问:
1、我司生产中使用的清洗剂和酒精,是由原供货商处采购而来,当这个清洗剂和酒精消耗完毕,在供货商同意的情况下,清洗剂和酒精的包装空桶是否可以交由这个供货商再回收使用?而我方为了保证空桶的流向和用途合法,和供货商签订协议作为约束,并保留双方交接移转记录,请问此方案是否可行?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后产生的有机溶剂废空桶,属于危险废物,能否交由有机溶剂供应商回收处理?企业或供应商是否需要提供什么文件、资质、证明?

答:

1、你好,《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2、您好,《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6.1a)明确,任何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建议您司将废弃包装物径直交原生产商,并按要求做好物料去向、交接登记等台账记录,并如实规范完成申报工作。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供应商空桶回收协议.pdf

水处理化学药剂容器回用流程2011.pdf


鉴于官方回复风格基本都是不置可否,还需多自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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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关于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咨询函的回复

用外购的周转桶盛装产品后发往客户,客户使用完产品后,将周转桶运回,周转桶内的微量产品与残液用清水洗出。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清洗之后的周转桶再次盛装产品发往客户。当周转桶因破损等原因无法再使用时,不再对其进行清洗,废弃的周转桶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3.1条,在用的周转桶并未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未被抛弃或者放弃,也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为此,特向贵部咨询:有利用价值的、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范畴?在落实周转桶的安全贮存和运输措施后,是否可不作为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

回复: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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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沾染微量产品的周转桶并重复使用是相关行业的通常做法,具备清洗能力是企业实现产品周转桶重复利用的必须条件。因此,在企业具备产品周转桶清洗能力的前提下,沾染了微量产品的周转桶可以认为是“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同时,产品生产企业应承担产品周转桶收集、贮存、运输、清洗等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问:


情况描述:

使用后的涂料桶交由涂料生产厂家回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情形?使用后的涂料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属性该如何定性?

答: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危废名录编制组)

回复:

使用后的涂料桶由涂料生产厂家回收并直接或经清洗后用于盛装涂料,属于《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6.1 a)规定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情形,即该使用后的涂料桶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不属于豁免管理内容。该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名录》中772-006-49类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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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情况描述:

废包装桶是否可以厂家回收?

答: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确提出,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当然也就不属于危险废物。因此,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危险废物,可直接回收。但厂家需对废包装桶再进行加工处理后(包括清洗等)连同产品出售——此情况不能由厂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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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情况描述:

尊敬的固废处领导,我地某企业现有用于贮存产品树脂的塑料吨桶,容量1方左右,该吨桶目前周转使用,由其客户送回后,经清洗重新装填树脂产品外售,清洗废水经预处理按照危险废物妥善处置。请问,该单位用于周转的吨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第6.1 a)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如周转桶符合《通则》规定,并返回原生产厂家重新盛装原材料,可不作为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即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企业应做好台账记录,在贮存、转移等过程中做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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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情况描述:

将树脂包装桶原厂回收继续作为树脂灌装桶使用,是否可以不按照固废管理?

答:

南京市人民政府

回复: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一百二十四条: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据此,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可不按照固废管理。为控制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在回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应当按照国家对该包装物、容器所包装的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其贮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环境监管。对于破损等无法回用的包装物应严格按照危废管理

其他答复:

为什么供应商、经销商、生产商一般不能回收属于危险废物的空桶(包装物、容器)?
具体情形下涉油废空桶(废空容器、废弃包装物)到底使用哪个危险废物代码?
企业将空桶交给上游供应商回收,固废处置责任是否也同时向供应商合法转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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