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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 l 排污登记管理企业添加工业噪声具体流程

排污许可 l 排污登记管理企业添加工业噪声具体流程 环保莞家
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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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企业

工业噪声添加填报流程

1、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https://permit.mee.gov.cn/cas/login

2、点击“排污登记”

3、点击“登记延续”或者“登记变更”

若您的排污登记在2025年到期,建议在到期前20天选择“登记延续”;若2026年1月1日之后到期,建议选择“登记变更”。

4、以延续为例,点击“登记延续”

5、加载工业噪声信息

进入延续填报界面,对主要产品信息、原料使用信息、涉VOCs辅料使用信息表、废气排放信息、废水排放信息、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信息等内容进行完善,同时对“工业噪声”部分进行补充。



二、排污许可登记注销流程

企业若关停,不再排放污染物,应及时进行排污登记注销。

来源: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工业噪声纳入排污登记管理操作指南:

排污登记首次办理有效期为5年,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第3至99类的登记管理单位应当在排污登记表延续或变更时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

一、排污登记延续并纳入工业噪声

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登记管理类的企业,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条规定:排污登记表自获得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延续登记时限

实行登记管理且在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排污登记有效期满前20日内完成排污登记延续。

2、延续登记步骤

(一)未超有效期的延续登记

1)浏览器输入https://permit.mee.gov.cn/,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2)点击“网上申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若遗忘账号密码,可通过点击页面下方“忘记账号了?”和“忘记密码了?,输入注册使用的手机号找回。如需要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请填写附件“排污许可手机号变更申请表”联系主管部门变更

>> 排污许可手机号变更申请表.pdf


(3)进入企业界面后,点击“排污登记”。


(4)进入登记页面,选择“登记延续”操作,点击右上角“登记延续”。

延续时逐表核对登记信息,若信息有变动请更新。涉及工业噪声的单位应补充填报“工业噪声”模块信息,具体填报如下:

“工业噪声”若有选“有”,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减振等噪声源控制设施”、“声屏障等噪声传播途径控制设施”,

“执行标准名称及标准号”下拉选择“《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操作完成后,点击“生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最后点击“提交”

5)登记延续提交后,请耐心等待系统生成回执,并可在登记延续界面查看登记信息,点击“登记回执”,可下载登记回执,自行保存打印。

详细填写办理流程可见附件未超期登记企业办理流程”。

>> 未超期登记企业办理流程.pdf

(二)已超有效期的延续登记

第(1)、(2)、(3)步步骤同上。

4)进入登记页面,选择“排污登记”进行重新登记,逐项填写表格内容,涉及工业噪声的单位填报“工业噪声”模块信息,具体填写步骤同上述(4),填报完成后点击“生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最后点击“提交”。详细填写办理流程可见附件“已超期登记企业办理流程”。

>> 已超期登记企业办理流程.pdf

5)登记延续提交后,请耐心等待系统生成回执,并可在登记延续界面查看登记信息,点击“登记回执”,可下载登记回执,自行保存打印。

二、排污登记变更并纳入工业噪声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1、登记变更步骤

第(1)、(2)、(3)步步骤同上。

4)进入登记页面,选择“登记变更”操作,点击右上角“登记变更”。逐表核对登记信息并更新,涉及工业噪声的单位补充填报“工业噪声”模块信息,具体填写步骤同上述(4),填报完成后点击“生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最后点击“提交”。

5)登记变更提交后,可在登记变更界面刷新查看登记信息,点击“登记回执”,可下载登记回执,自行保存打印。

三、法律责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注意事项

(一)登记延续、变更应关注的内容

排污单位延续、变更排污登记时,应认真核实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信息等内容记载是否准确。

(二)排污登记单位注销

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

更多指南:              

■ 企业面对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如何执行?

■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延续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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