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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合集:
>>【环保服务—企业办事服务指南①】
>>【环保服务—企业办事服务指南②】
>>【环保服务—企业办事服务指南③】
>>【环保服务—企业办事服务指南④】
>>【环保服务—企业办事服务指南⑤】
>>【环保服务—企业办事服务指南⑥】
>>【环保服务—企业办事服务指南⑦】
>>【环保服务—企业办事服务指南⑧】
>>【环保服务—企业办事服务指南⑨】
>>【环保服务—企业办事服务指南⑩】
在符合国家、省以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开展环评工作,其中影响少仅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项目,企业只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广东省)”注册备案即可,不需要提交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需提供有资质(单位资质、个人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国家注册环评师资质的个人)为其编制的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对项目进行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须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排污许可,结合环评、审批等情况,申领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企业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业,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企业只需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编制环评报告的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信息。
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定期提交执行报告、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及时办理证件变更和延续。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向原审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
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省心、省事、省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