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保法规,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发生以下具体变化时,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
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发生变化: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应当记载在排污许可证中”,因此,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发生变动,属于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变更,需申请变更。
②、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数量、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③、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④、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⑤、新增、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①、基本信息变更(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 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并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
● 引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②、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 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 引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③、其他记载内容变化:
● 排污单位可以主动向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排污许可证内容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进行调整。
● 引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外,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可以主动向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排污许可证内容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进行调整。”
④、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 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行为变化之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 应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以及与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并说明重新申请原因。
● 引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变化之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幅调整是否必须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
根据现有法规,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幅调整不属于必须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但若该调整涉及以下内容,仍需依法申请变更:
● 若调整导致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放口数量或位置等发生变化,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则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 若仅是运行参数的微调、设备维护方式改变等不影响排放行为的调整,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必须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也无需变更排污许可证。
● 引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因此,当调整导致排放行为发生变化(如排放量、种类、浓度、排放口数量等)时,才必须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若不涉及上述内容,则无需变更。
企业有我,环保无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