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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都有明确规定

【权威发布】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都有明确规定 凤凰岗社区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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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

塘厦的小伙伴们都在关心和关注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

近日,东莞发布通告

进一步明确

2024年春节期间

东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要点

塘厦镇作为可燃放烟花爆竹镇街之一

有哪些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具体的燃放时间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6时至23时。



允许燃放的烟花种类


个人仅限燃放C、D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

8.饮用水源保护区。



燃放注意事项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5公斤的烟花爆竹。

(七)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禁止在应急管理部门许可以外的烟花爆竹非法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

(九)因安全监管需要,请关注、遵守属地镇街(园区)对烟花爆竹限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处罚措施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应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规定,视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电话如下:

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12350(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12315(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问题)

119(火警电话)



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名单


小编提醒大伙

制造、储存烟花爆竹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为了自身和公共安全

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第二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  第三款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虽美,安全更贵


请大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

如发现违规制造、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可拨打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进行举报

同时,燃放烟花爆竹

也要注意安全啊!

赶紧转发提醒身边人!


来源:东莞发布、印象塘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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