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永兴县东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香梅八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根据相关规定,永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该矿的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和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兴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矿下达了“责令停产整顿5日,处66万元罚款,对企业负责人许某兵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该矿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和安全培训,完善“一通三防(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火灭火) ”技术管理体系,强化瓦斯防治责任及措施落实。
此外,该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还函告相关职能部门暂扣永兴县东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香梅八矿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以及矿长孙某亮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三百四十七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7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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