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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80万天力蓝盾败诉,正义法律守护诚信经营

判赔80万天力蓝盾败诉,正义法律守护诚信经营 天力华中运营中心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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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修正心,走正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责无旁贷,买水管,请认清正品天力。


近日,思博达代理的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与上海东家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家旺公司”)等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胜诉判决,判令将一审被告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改为80万元,并支持天力公司二审新增的合理开支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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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天力公司系第1568697号“”、10079094号“”、22701796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经过天力公司的使用在建材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天力”商标曾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19年年初,天力公司发现长沙有多家店铺在店招、装潢、水管、水管配件上突出使用“”、“”标识。天力公司认为上述店铺及生产厂家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委托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一审期间,东家旺公司主张其是对23934612号“”、23934754号“”以及23934887号“”商标的使用,未侵犯天力公司商标权。我方主张东家旺公司并非是对上述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而是将其进行拆分、改变显著特征使用,侵犯天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判定东家旺公司等三被告的行为侵犯天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是,在赔偿额这一块,一审法院仅判决东家旺公司等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我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中,我所宋子轩律师、余高勇律师从东家旺公司经营地、官网宣传、商标申请情况、商标具体使用情况、确定侵权后继续使用侵权标识等角度举证证明东家旺公司的侵权恶意。最终湖南省高院采信我所律师代理意见,确定东家旺公司侵权恶意明显,结合天力公司商标知名度、东家旺公司经营规模、东家旺公司侵权恶意,改判赔偿天力公司80万元经济损失,并支持天力公司二审追加的维权合理开支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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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侵权方有注册商标的,可考量其是否将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者是改变商标显著特征进行使用

实践中,侵权人会事先申请相应与被侵权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等相应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再改变商标显著特征进行使用,等权利人起诉其侵权时,侵权人就会以自己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进行抗辩。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侵权方有商标权的情形下,若将其持有的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改变显著特征使用侵犯他人权利的,也系侵权行为。正如本案中,东家旺公司就是将其持有的“”商标进行拆分以及改变显著特征进行使用,最终被法院认定侵犯天力公司商标权。



法定赔偿高判赔需着重举证对方侵权恶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人是否存在侵权故意,是否...”,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中,可着重收集侵权方的恶意证据,为确定高判赔提供有力的依据。正如本案改判高判赔,主要考量点是东家旺公司的侵权恶意。在二审中,法官认为根据东家旺公司的注册地、商标申请时间、商标申请状况、商标不规范使用、确定侵权且商标无效情形下仍使用侵权标识等因素,综合确定东家旺公司其攀附意图以及主观恶意明显,具有极大的侵权恶意,最终改判赔偿80万元。




权利人可主张二审新增的合理开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规定:“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请求将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在二审中,若产生维权合理开支,可向法院申请追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如本案中,天力公司向法院主张其在二审期间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6192元、购买侵权商品费655元,共计6847 元合理维权开支。最终法院支持天力公司主张,结合一审中天力公司主张66773. 5元合理开支,根据公平原则最终改判合理开支为736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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