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思博达代理的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与上海东家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家旺公司”)等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胜诉判决,判令将一审被告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改为80万元,并支持天力公司二审新增的合理开支请求。
”、10079094号“
”、22701796号“
”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经过天力公司的使用在建材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天力”商标曾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19年年初,天力公司发现长沙有多家店铺在店招、装潢、水管、水管配件上突出使用“
”、“
”标识。天力公司认为上述店铺及生产厂家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委托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一审期间,东家旺公司主张其是对23934612号“
”、23934754号“
”以及23934887号“
”商标的使用,未侵犯天力公司商标权。我方主张东家旺公司并非是对上述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而是将其进行拆分、改变显著特征使用,侵犯天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判定东家旺公司等三被告的行为侵犯天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是,在赔偿额这一块,一审法院仅判决东家旺公司等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我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中,我所宋子轩律师、余高勇律师从东家旺公司经营地、官网宣传、商标申请情况、商标具体使用情况、确定侵权后继续使用侵权标识等角度举证证明东家旺公司的侵权恶意。最终湖南省高院采信我所律师代理意见,确定东家旺公司侵权恶意明显,结合天力公司商标知名度、东家旺公司经营规模、东家旺公司侵权恶意,改判赔偿天力公司80万元经济损失,并支持天力公司二审追加的维权合理开支请求。
侵权方有注册商标的,可考量其是否将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者是改变商标显著特征进行使用
实践中,侵权人会事先申请相应与被侵权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等相应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再改变商标显著特征进行使用,等权利人起诉其侵权时,侵权人就会以自己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进行抗辩。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侵权方有商标权的情形下,若将其持有的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改变显著特征使用侵犯他人权利的,也系侵权行为。正如本案中,东家旺公司就是将其持有的“
”商标进行拆分以及改变显著特征进行使用,最终被法院认定侵犯天力公司商标权。
法定赔偿高判赔需着重举证对方侵权恶意
权利人可主张二审新增的合理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