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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世纪城物业 | 拒绝高空抛物,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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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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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空不抛物,你我共倡议!

杜绝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导致的悲剧不断

每每引发强烈社会关注

高空抛物关乎社会公众

“头顶上的安全”

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从高楼上将东西抛下

伤害力究竟有多大?


高空抛物

时刻威胁着大家“头顶上的安全”

深恶痛绝却又屡见不鲜

现下,对高空抛物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把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摆在了“故意杀人罪”的最严重量刑等级,这说明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在国家法律的视野里,故意高空抛物已经不再只是一个道德问题、素质问题、民法侵权问题,它已升格为一个刑事问题,其惩治力度与过去有天壤之别。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还进一步规定: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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