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3)出院记录复印件;(限住院分娩时提供)
(4)《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限分娩住院提供);
(6)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复印件(限在职职工提供);
(7)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8)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复印件。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限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或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提供);
(9)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限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时提供,需单位盖章确认);
(10)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时提供);
(11)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限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时提供);
(12)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参保人应在分娩次月起或累计参保满12个月后(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一年内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携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领取回执。
办理时限
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从送报之日起30日内拨付相关款项至受理时确定的银行账户;情况特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办理地点
全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4:30-17:30(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769-12333
温馨提示
注:
(1)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并须提供原件备查,以上资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申领前自行复印;复印件的需单位盖章(单位代办的)或申请人签名(个人申办)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为确保参保人顺利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生育前请务必按计生管理要求办理计生登记等事项,详情请咨询各镇(街)计生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