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签订合同是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法律行为。但在实践中,常因缺乏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导致企业权益受损。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合同的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一:对交易主体审查不严
典型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买10台设备合同,总价2000万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合同预付1000万元,B公司先后交付5台设备。首台设备到位后,几经调试都不能满足生产要求。商机转瞬即逝,A公司投资计划失败,设备沦为废铁。后经调查发现,B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一天才注册,由一个自然人股东100%持股,注册资本仅为认缴500万元,实缴为0、社保人数是0、经营范围并非制造类企业。A公司疏于审查,未谨慎评估风险,导致数千万投资损失。

审查方法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可查询企业基础信息、行证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公告等信息。
2、通过天眼查、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查询。如股东、注册资本及变动、涉诉风险、开庭公告、裁判文书、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等,为交易决策提供更为全面的参考。
3、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证书、特许经营许可证、公司的财务报表、征信报告等。
4、特别重大交易委托第三方进行资信调查。

风险点二:欠缺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约定不明、不当。
合同应当明确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注意计量单位的使用和书写正确;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写明国标、行标、企标或详细描述质量要求;对产品验收、产品异议期等进行明确约定;对拒收货物的处理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分批次供应的货物,应当约定做好产品封存,防止事后质量鉴定时无法取样。

附:《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对于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等履约要素的约定应全面、具体。合同签订后,如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等进行变更,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附:《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合同约定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从而产生诉讼风险。
附:《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风险点三:未取得合同原件
典型案例:A公司将已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交由B公司签字盖章,B公司签字盖章后留存原件,仅将彩色复印件交A公司。A公司收件人员疏忽,以为收到了原件。该合同引发纠纷后,B公司否认双方签订过合同,A公司无原件,在诉讼中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合同原件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自留存。做好合同管理及合同台账整理,有条件的可在将合同归档之前进行扫描,留存合同电子版,做到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的统一,日后非必须使用原件时,查询电子版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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