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税收政策解读与操作要领
——把握116号文与59号文的核心差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4〕116号文,是将此前针对上海自贸区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4〕91号)推广至全国的政策延伸。该文件对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居民企业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与财税〔2009〕59号文相比,116号文在适用范围上更为宽松。59号文对于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要求至少达到75%比例(现降至50%),并强调重组后的经营连续性;而116号文则无此限制,既适用于新设企业也适用于现存居民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在被投资方税务处理方面,二者存在显著差异。若按59号文特殊税务处理,被投资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其原值为准;而根据116号文,被投资方可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在运用116号文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并非所有适用59号文的行为都自动符合116号文条件;
- 非股权支付部分需即时缴税,仅股权支付部分可享受递延;
- 当同时满足两个文件规定时,应基于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 需谨慎处理资产评估价值与双方协商作价之间的差异。
通过深入理解上述政策要点,有助于企业更灵活地进行税务筹划及合规操作。
来源:赵国庆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