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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深化改革即问即答之九

增值税深化改革即问即答之九 进出口财税通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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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提到,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

增值税改革热点问题解读

涉及加计抵减、转登记及离境退税政策详解

一、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逐月调整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计提全部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调整以前年度申报表。

二、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即“四项服务”)且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是否改变?

答:享受该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仍可通过原有方式在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或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操作流程无变化。

四、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处理此前取得的专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转登记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协助下完成进项税额的选择确认,并将相应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五、“四项服务”中的现代服务具体涵盖哪些内容?

答:“现代服务”范围依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及其他现代服务。

六、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范围?

答: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七、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能否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转登记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若已核定专票票种,仍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不动产销售,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八、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能否采用现金方式办理?

答:依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若退税金额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退税代理机构可根据旅客意愿选择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办理退税。

九、退税商店为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时需采集哪些信息?

答:需采集以下信息: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入境日期,以及购买商品的具体信息与对应发票号码,并录入至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

十、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下调对企业有何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载客电梯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均由16%下调至13%,两者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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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进出口会计实务、外汇、报关、出口退税、业务实操等培训咨询服务。 由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专家库成员、某海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特邀讲师、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中国国际商会跨境电商行业委员会专家讲师、税友亿企赢财税学院专家讲师王术芳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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