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政策】税务总局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免征营业税手续

【政策】税务总局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免征营业税手续 上海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2015-07-09
4
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本公告自20157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629

解读

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赠与公证材料。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上海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品牌宣传、产品推介、技术服务等。
内容 2064
粉丝 0
上海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品牌宣传、产品推介、技术服务等。
总阅读5.8k
粉丝0
内容2.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