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老师!新年快乐!有个问题请教下。今天看到一则关于“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处理,其中说到,“私车所有人甲某,与企业签署车辆租赁协议,月租金4000元,双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月4000元的租金开代发票是享受增值税减免,因此甲某只需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000-800)*20%=640元。”关于:月4000元的租金开代发票是享受增值税减免这个政策咨询了12366,得到的答复是没有相关政策。请问这条信息是否有误?若有这个政策是否能麻烦老师将相关政策和文件号告诉我,非常感谢!
郝会计
梦老师
这的确是个难题,而一些地区12366的这个答复也确实存在。
首先,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我们来看:
纳税人角度
1、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具体是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超过标准,就其全部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2、个人即自然人,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综上,其他个人即自然人的增值税身份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上述二个文件明确: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而且还可以平均分摊。
那么,对出租动产,为什么就能享受呢
换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1、增值税优惠的其实是免征额的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2、个人发生的应税行为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超过起征点全额征税,而起征点有按月和按次之分
3、目前的文件,明确是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符合条件才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
个人观点:
1、出租动产(汽车),按月收取租金收入,应属于按月销售而不是按次
2、虽然:“法无令而禁”,但总局对出租不动产不仅明确可以享受而且还给予可以分摊计算的更大优惠
3、对小微企业国家近年的政策导向就是优惠优惠再优惠,个人虽然不是企业,但在增值税待遇上是小规模纳税人
4、有些地区税局,在其官网答疑上也给予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答复,例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