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就纳税人普遍关心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其中,第十三条: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为确保纳税人按规定正确开具发票,准确适用政策,《公告》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权限进行了规范:自2019年9月20日起,关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自行开具17%、16%、11%、10%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同时,为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对于符合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后,可在24小时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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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为确保纳税人按规定正确开具发票,准确适用政策,《公告》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权限进行了规范:自2019年9月20日起,关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自行开具17%、16%、11%、10%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同时,为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对于符合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后,可在24小时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为明晰税企责任,确保简明易行好操作,《公告》规定,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原适用税率发票临时开票权限时,只需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即可,但纳税人需要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纳税人若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建议先进行数据备份,以防数据丢失。(具体操作见下图1图示)
1.确保计算机处于联网状态,检查税控盘连接是否正常;
2.登录开票软件前,先将杀毒软件退出;
本次升级将启用升级服务器自动升级方式和手动升级方式。
一、自动升级(服务器推送)
打开软件提示升级,点击“开始升级”按钮,系统自动下载升级程序并启动安装,直至安装完成即可。

二、手动升级(手工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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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无法完成自动升级的企业,请务必通过百旺官方网站或税务局网站下载升级安装文件,手动进行版本升级。切勿通过其它途径下载升级安装包。无法连接外网升级的政府、军工企业及税控盘组用户,将由技术工程师上门进行现场升级。
三、升级完成请确认开票软件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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