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或加印)其发票专用章。
答:代开的专票由代开企业在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代开的普票由税务机关在发票联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答:不可以补盖。如符合作废条件可以作废。如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固定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答: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绝收。
答:发票开具单位与发票专用章必须一致,否则不能作为合法凭证。
答: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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