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设立后,股东前期投入的资金作为入资进行处理。但为了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前期投资额可能会远远超过注册资本,那么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对于被投资公司而言,是作为借款处理合适还是按股东增资合适?
王某和李某拟共同设立甲公司,均以货币出资,其中王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根据测算,公司从设立到实现盈利共需100万元周转资金。目前两人正好有100万元资金。
经过前期调研,王某和李某了解到,甲公司要正常经营,客户对甲公司的注册资本无特殊要求。只要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注册资本的高低对公司经营无实质影响。
如果是由你来决策,你认为王某和李某是把甲公司的注册资本直接确定为100万元呢,还是注册资本确认为50万元,其余50万元以公司借款形式投入?
王某和李某将注册资本设定为100万元。未来王某和李某需要大额资金时,只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要么从公司借款,要么公司对两人分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税。
因此,王某和李某从公司借出的款项,只要在借款当年年某未将该款项偿还公司,就会涉及到个税的问题,这显然不是王某和李某所期望的。
既然借款不行,让甲公司对王某和李某分红是否合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发》的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为20%。如此看来,分红也是又代价的,必须先交税。这也不是王某和李某所期望的。
(1)公司设立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实收资本 500000
(2)公司向股东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0
(3)公司向股东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在该模式下,甲公司把原来借股东的款项在后续经营中进行偿还,就不存在纳税问题,唯一存在风险的就是,王某和李某将50万元以借款形式借给甲公司,一般都不会约定利率。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发生借贷行为,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股权投资和股权债权混合投资两种模式下,如果注册资本的高低对公司经营无实质影响,股权债权混合投资对股东是最有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