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防伪税控设备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专用发票。
失控发票一般都是开票企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开票方纳税人开票没有按时抄报税;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纳税人丢失税控卡/税控盘等,导致无法抄报;
4、纳税人虚开发票被发现并走逃,没抄报。
(一)受票方开具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
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二)抵扣或退税受到限制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一)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会计人员负责制度,严格审核进项票据,加强发票查验,保证“三流一致”(资金流、票流、物流一致),甚至“四流一致”(合同流、物流、资金流、票流)。
(二)根据合同内容约定,与相对方发生业务关系,便从相对方手里取得发票,不收来路不明的发票。
(三)注意业务的真实性,不购买发票,不虚假抵扣,发票内容与真实发生的业务相匹配,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票证、合同、付款单据、物流信息等材料做好保存备查工作。
(四)交易前,多了解相对方的经营状况、诚信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