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家庭变故,王某在B单位(一般纳税人)无偿借款2000000元,无利息。(王某为非企业员工)
分析:
增值税方面来看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文规定该单位应当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此来看
B单位应缴纳的增值税=2000000*同期银行借款利率/1.06*0.06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王某(本金)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来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因企业提供资金他人使用或者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贷款利息等,王某与B单位未约定利息,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部分地区存在争议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
由于家庭变故,王某在B单位(一般纳税人)无偿借款2000000元,无利息。(王某为B单位股东)
增值税方面来看也是需要视同销售处理的。处理方式同上。
企业所得税方面来看若王某为B单位股东,则税局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合理办法进行调整。可能会要求企业补收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来看,如果王某是B单位个人股东,参照财税〔2003〕158号在年度纳税终了以后既不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可视为单位向股东的红利分配,应该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家庭变故,王某在B单位(一般纳税人)无偿借款2000000元,无利息。(王某为B单位员工)
增值税方面来看也是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则税局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进行调整。可能会要求企业补收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王某年度纳税终了后未归还的又用该借款购买其他财产的,且无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参照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才需要缴纳印花税,本篇讨论情况不涉及印花税哟!
通过以上解读大家了解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的税务处理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