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对于第一批《减免税目录》中的部分车型,其整改完成后,作为“重新申报后符合新技术要求的车型”(以下简称整改保留车型)重新列入《减免税目录》(可以参见第四批《减免税目录》)。
一、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业务办理规则
(一)过渡期内购置(20240101-20240531)
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5月31日的,仍按现行规则办理减免税。
(二)过渡期满后购置(20240601起)
购置日期在2024年6月1日起的新能源汽车,存在四类车型,即:保留车型、新车型、整改保留车型、撤销车型。各类车型减免税业务办理规则如下:
一是保留车型和新车型。这两类车型减免税业务办理规则与现有的规则一致,仍按现有政策继续申报办理减免税。
二是整改保留车型。按照车辆制造日期和重新列入《减免税目录》日期进行判断,对于重新列入《减免税目录》日期前制造的,不能办理减免税。
三是撤销车型。不能办理减免税。
二、注意事项
1.车辆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及时为车辆标注“减免税”标识。请生产企业尽快完成已经列入《减免税目录》车辆的减免税标识补传工作,避免因缺少减免税标识无法办理税收优惠问题。
2.请广大车企理清可享优惠车辆情况。请关注新能源汽车技术调整过渡期前后车购税优惠政策执行方式,尽早理清哪些在售车辆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并在售车时明确告知购车人。
特别注意:对于整改保留车型,应关注其车辆“制造日期”,对于重新列入《减免税目录》日期前制造的,仍是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车辆,纳税人在过渡期结束后购置这些车辆,不符合减免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