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邓某年度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为20000*(1+20%)=24000元,2023年度从4月份开始经营,所以2023年度减免税限额=24000÷12×9=18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16500元,城建税1155元,教育费附加495元,地方教育附加150元,减免后,尚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80元,个人所得税3000元。邓某全年扣减限额已用完,自第三季度起,应纳税额不再予以扣减。


一、企业安置退役军人就业税费优惠享受主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以下这些注意事项,一定要符合哦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本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